江发改规划〔2025〕32号
关于调整**区柳西路(兴柳****线)
排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报来《关于调整**区柳西路(兴柳****线)排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江住建报字〔2025〕76号)等材料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组评审,****建设****公司出具了《**区柳西路(兴柳****线)排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区柳西路雨水管网设施建设,完善市政排水系统,同意调整**区柳西路(兴柳****线)排水工程项目(项目名称不变)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调整后项目建设地点:**区拉堡镇柳西路(南起水工路,北至规划四路、以及**大道至九曲河段)。
四、调整后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为改扩建地下管网工程,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采用双侧布置。其中改造雨水管长1911米,管径d800~d2800毫米,管材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改造雨水渠道长560米,渠道断面B×H=5000×2500~6500×2200毫米,采用钢筋混凝土雨水渠;改造污水管长2251米,管径d400~d1000毫米,管材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五、调整后的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7898.1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163.0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17.09万元,预备费718.01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及**区本级财政配套等。项目建设工期19个月。
六、项目招标。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等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详见附件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七、项目批复的相关支持文件。依据《**市**区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开展批复。同时,项目建设单位承诺该项目属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文件规定,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机关对该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八、如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按程序报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同时,《关于**区柳西路(兴柳****线)排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江发改规划〔2025〕6号)随文作废。
十、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政府隐性债务,同时避免资金断裂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柳****改革局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区柳西路(兴柳****线)排水工程项目
| 名称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估算金额 (万元)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 勘察 | √ | √ | √ | 138.67 | ||||
| 设计 | √ | √ | √ | 244.83 | ||||
| **工程 | √ | √ | √ | 6163.04 | ||||
| 监理 | √ | √ | √ | 115.31 | ||||
| 其他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不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审批部门盖章 2025年12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