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9592X
住所:**市**区寺右新马路111****广场9楼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公司2024****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2024年度代理的“2024-2025年度**空港经济区储备地块综合管理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上述采购项目存在以下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一、设置与企业经营年限有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二、设置与企业规模有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三、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上述事项一至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部 **部 ****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条和《****财政局****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24〕1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应《****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35点较轻违法程度。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机关。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