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清县人民医院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德清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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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20日

四、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 **县武康镇英溪南路120号
2 ******公司 **省****广场商贸套间10F-1052


五、基本情况

****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项目(项目编号:****)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于10月20日开标、评审,于10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一中标候选人)为******公司。****政府采购合同。
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如下:“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三、符合性审查”中明确:“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9)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电磁兼容测试报告》(编号:TW202105-020)一份,该份报告每页上方标注“新誉集团”,每页下方标注“****公司****中心”,第三页加盖“****公司****实验室”公章。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向******公司****公司发送《调查函》,要求对相关情况加以答复。2025年11月23日,****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回复,明确编号TW202105-020的电磁兼容测****集团****检验中心出具,且指出报告中的编号、相关人员、仪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因此,******公司《关于****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项目相关问题的答疑函》中“一、关于《电磁兼容测试报告》(编号:TW202105-020)的说明”理由不成立。在本机关《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德财先告字〔2025〕第72号)送达后,******公司再次书面发表陈述申辩意见。****公司的书面答复,本机关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公司投标无效。具体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公司书面回复、****公司回复函等证据为凭。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规定

2.处理结果:认定******公司中标无效,由********政府采购活动并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七、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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