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20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 | **县武康镇英溪南路120号 |
| 2 | ******公司 | **省****广场商贸套间10F-1052 |
五、基本情况
****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项目(项目编号:****)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于10月20日开标、评审,于10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一中标候选人)为******公司。****政府采购合同。
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如下:“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三、符合性审查”中明确:“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9)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电磁兼容测试报告》(编号:TW202105-020)一份,该份报告每页上方标注“新誉集团”,每页下方标注“****公司****中心”,第三页加盖“****公司****实验室”公章。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向******公司****公司发送《调查函》,要求对相关情况加以答复。2025年11月23日,****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回复,明确编号TW202105-020的电磁兼容测****集团****检验中心出具,且指出报告中的编号、相关人员、仪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因此,******公司《关于****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项目相关问题的答疑函》中“一、关于《电磁兼容测试报告》(编号:TW202105-020)的说明”理由不成立。在本机关《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德财先告字〔2025〕第72号)送达后,******公司再次书面发表陈述申辩意见。****公司的书面答复,本机关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公司投标无效。具体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公司书面回复、****公司回复函等证据为凭。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规定
2.处理结果:认定******公司中标无效,由********政府采购活动并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七、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