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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关于**县杨梓黄港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立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杨梓黄港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立项。
二、项目法人:****
三、项目代码:****
四、项目建设地点:**县杨梓镇青峰村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封禁治理684h㎡,封禁标牌8块;溪沟整治873m(浆砌石护岸1304m,岸坡清杂5261m3,植物隔离带1956㎡);村庄环境整治2处(场地清杂1947㎡,透水砖铺装710㎡,四旁绿化1048㎡,安全护栏131m,生态矮墙60m);门塘整治5处;小流域碑(牌)6座(小流域碑牌1座,宣传栏1座,林草保护牌2块,工程宣传牌2座),排水灌溉渠800m,过路涵管5m。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38.75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及地方自筹。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来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请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抓紧落实规划选址、项目土地等前****管理部门的意见、资金来源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九、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需要使用砂浆的项目,请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13号)执行。
十一、项目联系人:吴虹良 联系电话:183****7775
此复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