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北、柴河路西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区******开发区****园区,地块东侧隔柴河路为草地和****公司,地块南侧隔**大道和库房为****公司(**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5地块),西侧为江****公司,北侧为**中新加****公司厂区,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2.154981°、北纬40.717883°。调查范围总面积为27211m2。
综合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收集到的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原为**中新加****公司和海波重型****公司的建设用地,调查地块目前处于闲置待开发状态,建设用地厂房内的所有设备均已拆除完毕,但还有部分建筑物未拆除,局部有建筑物已坍塌或破损严重,车间和库房内有散落堆放的固体废物。地块内无工业废水地下输送管线、储存池、污水处理站;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输送管线;地块内无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或堆放。地块内裸露土壤无明显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或化学腐蚀痕迹,无恶臭、化学品、刺激性等异常气味。
根据《******开发区****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调查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地用途变更前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选值要求。
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除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外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超标原因是调查地块位于大辽河入渤**,沿海地区其水文地质特点决定了其矿化度、溶解性总固体等指标本底值较高,对地下水质量有较大影响。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可知,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均不属于调查地块特征污染物,可排除人为因素污染,不作为调查地块关注污染物。另外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均为非毒性因子,不影响进行基础建设,对环境影响的风险可忽略。
综上可见,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地块后期开发功能需要,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调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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