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南、 汾河路两侧B-02-01-B2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开发区****园区,地块东侧为**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9地块,南侧为**大道南、 汾河路两侧B-02-01-B5地块,西侧为**大道南、 汾河路两侧B-02-01-B1地块,北侧为**大道南、 汾河路两侧B-02-01-A2地块。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2.****4435° ,北纬40.****5976°。调查范围总面积为61098.44m2。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为****公司船厂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拟规划为居住用地。综合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收集到的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原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曾作为为****公司船厂建设用地。现场勘查表明,地块目前处于闲置待开发状态,地块内部所有设备均已拆除完毕,****办公室。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水塘;无工业废水地下输送管线、储存池;地块内存在焊接用CO2气井及输送管线,地块内曾存放油漆。地块内裸露土壤无明显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或化学腐蚀痕迹,无恶臭、化学品、刺激性等异常气味。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查明调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是否满足规划用地性质使用条件,受****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25年10月对**大道南、 汾河路两侧B-02-01-B2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到委托后,我公司组织专业****小组,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与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完成《**大道南、 汾河路两侧B-02-01-B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以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7个采样点位,其中包括2个土壤柱状样点位(TS1、TS2,为土壤地下水复合点),5个土壤表层点位(T3~T7),地块外共布设1个采样点位,为对照点(表层点位)T0。TS3为引用地下水点位(**大道南、 汾河路两侧B-02-01-A2地块)。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除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外)浓度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符合《**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制要求、石油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分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超标原因是调查地块位于大辽河入渤**,沿海地区其水文地质特点决定了其矿化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等指标本底值较高,对地下水质量有较大影响。并且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可知,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均不属于调查地块特征污染物,可排除人为因素污染,不作为调查地块关注污染物。此外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均为非毒性因子,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且无可能得暴露途径,环境风险可忽略。综上可见,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地块后期开发功能需要,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调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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