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南、汾河路两侧B-02-01-A2地块位于**省**市******开发区****园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22.149257°、北纬40.713691°,地块总面积为51829.71m2。调查地块现状地块东侧****公司船厂,西侧为**大道南、汾河路两侧B-02-01-A1地块,北侧为**大道和废弃楼,南侧为**大道南、汾河路两侧B-02-01-B2地块。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为****公司生活区和分段制造区(焊接),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以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8个采样点位,其中包括3个土壤柱状样点位(TS1、TS2、TS3土壤地下水复合点),4个土壤表层点位(T4~T7),地块外共布设1个采样点位,为对照点(表层点位)T0。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除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外)浓度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符合《**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制要求、石油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分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超标原因是调查地块位于大辽河入渤**,沿海地区其水文地质特点决定了其矿化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等指标本底值较高,对地下水质量有较大影响。并且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可知,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均不属于调查地块特征污染物,可排除人为因素污染,不作为调查地块关注污染物。此外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均为非毒性因子,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且无可能得暴露途径,环境风险可忽略。
综上可见,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地块后期开发功能需要,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调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调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