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为加强出版物发行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高质量做好我市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出版局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6年2月5日。
二、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5年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
三、主要任务
1.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3.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业务开展情况。
4.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应在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主管部门备案),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四、填报方式
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使用已有账户登录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新设立单位可致电****,领取平台使用手册,完成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后再行填报。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遇有相关问题,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请与****联系咨询,出版物发行批****新闻出版局联系咨询。
七、联系电话
****出版局:0532-****5062
****出版局:0532-****9517
****出版局:0532-****6143
****出版局:0532-****3993
****出版局:0532-****9590
****出版局:0532-****5797
****出版局:0532-****0129
****出版局:0532-****0626
****出版局:0532-****8063
****出版局:0532-****3059
****出版局:0532-****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