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县蛇料蛤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或者调查地块”)。
占地面积:9726.90m2
地理位置:**省**市**县**镇土名“蛇料蛤”
中心地理坐标:116.397858°E,23.566455°N
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中心
历史用途变革情况:2014年以前,地块为林地及农田;2014年开始平整,后于2016年开始建设保障性住房至2024年,目前地块居民已入住。
未来规划:根据《**县国土空间整体规划(2021-2035年)》可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R2)。
地块四至范围:****停车场及活动板房、南侧西一村居民、西侧西一村居民区、北侧为荒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公司。
检测单位:**百年****公司。
调查由来:根据《****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以下简称“纳入联动监管”)要求,**县蛇料蛤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地块,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故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中心委托******公司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过程:2025年08月01~10月10日,委托******公司对地块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公司开展调查工作,工作主要分为资料收集、污染识别、人员访谈、土壤钻孔、地下水建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样品分析、报告编制等内容。
******公司于2025年08月18日~09月1日,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并编制工作方案。
本次地块调查现场采样由**百年****公司完成,钻孔单位为******公司。土壤样品的钻孔及采集同时完成,土壤现场钻孔采样时间为2025年9月5日至9月6日,地下水建井时间为2025年9月6日,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样品采集完成后,**百年****公司负责运输保存,并在规范要求的样品保存期限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
******公司于10月18日~10月25日编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通过历史资料搜查、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分析的方式,识别地块 是否存在潜在的污染源,在上述基础上编制了《**县蛇料蛤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地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后续地块开发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污染识别结果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8月,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
2014年以前,地块为林地及农田;2014年开始平整,后于2016年开始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期,于2019年开始建设保障性住房二期至2024年,目前地块居民已入住。
调查地块现场无强烈的、刺鼻的气味,土壤颜色无异常;无家畜家禽规模化养殖历史;不涉及工业生产,无生产废气、废水,未产生工业固废、危险废物;没有堆放、填埋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无地上和地下工业储罐、储槽,变压器为临时施工使用。但地块内历史上曾进行平整、建设等施工活动,施工期间的建筑物料运输等施工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润滑油等跑冒滴漏的风险,为稳妥起见,故此将石油烃(C10-C40)作为历史上施工的特征污染物。
通过对本地块相邻地块的调查,调查地块周边100米范围内不涉及工业企业,无工矿用途,主要为空地、住宅区,鉴****停车场,考虑到车辆停放过程中,其润滑油跑冒滴漏可能经雨水冲刷后进入本地块,故此将石油烃(C10-C40****停车场对本地的特征污染物。
人员访谈:主要对地块历史及现状情况知情****管理中心、******局、****环境局**分局、****村委会、村民等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访谈,访谈结果为地块2014年以前,地块为林地及农田;2014年开始平整,后于2016年开始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期,后于2019年建设保障性住房二期至2024年,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国家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入驻的情况,不存在**市重 点排污单位企业,无电镀、铅酸蓄电池生产、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 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 物及污泥处理处置等市政基础设施,也未储存和使用过有毒有害物质,也未发生过污染事故。
地块内关注污染物主要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GB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45项+石油烃(C10-C40)。
地块周边关注污染物为施工行为中的机械设备润滑油****停车场的汽车跑冒滴漏所产生的石油烃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①土壤点位布设:地块内总共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位,采样深度为0~6m,地块外共设2个土壤对照点。
②地下水点位布设:地块内共布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井深8~8.5m。
③样品数量:本次进场采样共采集24份地块内土壤样品(不含质控样),2份土壤对照点样品(不含质控样),地下水样品3份(不含质控样)。
(2)检测项目:
土壤及底泥样品检测项目包括除《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基本项45项外,还需检测的项目有:锌、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检测项目有:pH、浑浊度、重金属7项(砷、镉、铅、铬(六价)、铜、汞、镍),以及其它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
(一)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所有检出项目检测结果均未超过选定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以及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计算方法和模型参数计算出来的污染风险筛选值。
(二)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检测结果均未超过选定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一类用地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以及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计算方法和模型参数计算出来的污染风险筛选值。
(三)地下水样品中:地下水检测结果除浑浊度以外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浑浊度最大超筛选值(≤10)倍数为3.4倍,地下水其它检出项目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的污染风险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饮用水暴露途径,同时浑浊度为感官性状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因此地下水浑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整体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再做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调查地块作为城镇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用地类型属于第一类用地。调查结果显示,土壤检测结果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以及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计算方法和模型参数计算出来的污染风险筛选值中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结果除浑浊度以外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浑浊度最大超筛选值(≤10)倍数为3倍,地下水其它检出项目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的污染风险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饮用水暴露途径,同时浑浊度为感官性状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因此地下水浑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整体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再做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