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步行板隐患整治项目招标公告
本项目已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关于下达 2026 年 第一批项目预算的通知》(财预电〔2026〕3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第一批成本,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项目业主,招标人均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车务段西大滩、暖泉、芦花台站走行板整治。
****车务段**站、**列检作业场走行板整治。
2.2工程地点:包兰线、平汝线。
2.3工程规模:更换**站列检作业场1932米、**站列检作业场297米、西大滩站3道东侧700米、12道西侧1360米、暖泉站3道东侧900米、芦花台站3道东侧600米。
2.4建设工期:90天(施工天数80天,验工计价10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申请(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资格要求如下
3.1业绩要求:具有近三年内同类铁路营业线项目施工经验。
3.2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3人员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3.5投标人信誉要求:近3年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诉讼和仲裁。近3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被解除合同。
3.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集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停止投标情形。
3.7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列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黑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近3年不曾有行贿犯罪记录。
3.8投标人须提供近期(投标截止日****银行资信证明。标书代写
3.9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1月6日14:00时至2026年1月11日14:00时,在****@163.com 邮箱发送报名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加盖了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报名(邮件标题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 投标人在邮箱递交投标报名资料时同时提供标书费缴费凭证!(不接受个人账户汇款)。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916********37738X9
开户行:中国银行**市铁路支行
银行账户:104****32414
5.投标文件递交标书代写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8时30分至2026年1月22日9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月22日9时00分,地点:**省**市**区**路40号印务所3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投标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index上发布。
招标人:****
地址:****市**区兴州北街144号
联系人:彭工
电话:0951-****187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铁路新村东街1400号
邮 编:730000
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0931-****495
电子邮件:****@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市电0931-****168,路电071-26168
8.异议受理方式
8.1异议受理:仲工 电话:0931-****020 邮箱:****@163.com
8.2****异议受理须知:
8.2.1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七)异议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被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2.2异议函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异议函件内容不全的应退回并说明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所涉及采购活动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
(二)异议提出人不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所异议采购活动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超过规定或约定的有效时限进行异议的。
(四)异议事项非异议人真实主张的。
(五)匿名异议或异议函件不符合异议函件包括的主要内容规定的。
(六)异议函件内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
(八)异议事项已经撤回或已做出处理答复,异议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而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异议的。
****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