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城街道石(石肯)大迳平胜大**侧地块使用权租赁项目 | ||
| **** | ||
| 桂城街道石(石肯)大迳平胜大**侧地块使用权租赁项目 | ||
| ****001 | ||
| 更正公告 |
关于桂城街道石(石肯)大迳平胜大**侧地块使用权租赁项目补充公告
****于2026年1月5日,在**市公共**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发布“桂城街道石(石肯)大迳平胜大**侧地块使用权租赁项目”项目交易公告。由于原公告中部分表述不清晰,需对项目编号:****,《桂城街道石(石肯)大迳平胜大**侧地块使用权租赁项目网上竞价交易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进行澄清修正:
一、《交易文件》中《交易公告》,第(一)点,第5条。原表述:“标的物仅限种植用途(其中131.59亩耕地必须种植粮食作物和种植非粮食作物)。禁止用作违法经营及危险易燃易爆行业、废旧金属等回收行业,不得经营饮食行业,不得**建构筑物”,变更为:“标的物仅限种植用途(其中131.59亩耕地必须种植粮食作物和种植非粮食作物)。禁止用作违法经营及危险易燃易爆行业、废旧金属等回收行业,不得经营饮食行业,不得**建构筑物,不得**种植温棚”。
二、《交易文件》中《交易方案》,第五点,第(1)条。原表述:“资产经营用途:仅限种植用途(其中131.59亩耕地必须种植粮食作物和种植非粮食作物)。禁止用作违法经营及危险易燃易爆行业、废旧金属等回收行业,不得经营饮食行业,不得**建构筑物”,变更为:“资产经营用途:仅限种植用途(其中131.59亩耕地必须种植粮食作物和种植非粮食作物)。禁止用作违法经营及危险易燃易爆行业、废旧金属等回收行业,不得经营饮食行业,不得**建构筑物,不得**种植温棚”。
三、《交易文件》中《土地租赁合同》,第七点,第(二)的第6条。原表述:“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且未得到自然**、规划等部门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建(构)筑物,由此引起的各方面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变更为:“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且未得到自然**、规划等部门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建(构)筑物(包括种植温棚),由此引起的各方面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对《交易文件》中《土地租赁合同》,第八点,第(二)小点,第2条进行补充,补充内容为:“(10)未经甲方同意且未得到自然**、规划等部门同意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建(构)筑物(包括种植温棚)的”。
五、《交易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联系人:郭先生;联系电话:****7176
****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