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固精工(泗洪)有限公司助动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宿迁-泗洪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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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盘固****公司助动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31978/2026-00011 分类 审批公示 其他 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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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固****公司助动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3111号

关于盘固****公司助动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盘固****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编制的《盘固****公司助动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在****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经一路西侧、**路东侧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电动车、摩托车制动器总成等助动车、摩托车零部件500万套的生产能力。

项目铝铸件采用重力浇注、压铸、锻造工艺。厂区地面应硬化处理,安全生产通道保持畅通。厂房内工艺流程、设备间距合理设置,实现各工序生产空间的相对独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须分区定点存放,并设立标识牌;同时应及时清扫抑尘,确保干净、整洁有序。各类物料应密闭分类存放,易扬尘物料需采取防雨、防溢流的封闭堆存措施,在转移输送过程中密闭覆盖。主要产生废气点位和设施,设置在封闭车间内,需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实现全过程监管。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项目熔炼废气和精炼废气经密闭设备负压收集+半封闭式集气罩收集;扒渣废气经半封闭式集气罩收集;上述3种废气一起引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铝灰分离废气,经设备密闭管道收集+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喷脱模剂废气、压铸废气、浇注废气和热处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金属丝网过滤器+旋风除尘器+耐高温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5种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热处理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金属丝网过滤器+旋风除尘器+耐高温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切料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抛丸废气和研磨废气,经设备密闭负压收集;上述3种废气一起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调漆废气经调漆间密闭负压收集;电泳废气经电泳房密闭负压收集;电泳后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喷漆废气,经密闭喷漆房负压收集+水帘柜+水气分离器预处理;喷漆烘干废气,经烘道密闭负压收集+烘道进出口集气罩收集;喷塑固化废气,经烘道密闭负压收集+烘道进出口集气罩收集;上述6种废气一起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涂装线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塑废气,经喷塑房密闭负压收集+旋风除尘器(塑粉回收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和一次铝灰暂存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精加工废气,经管道负压收集+油雾过滤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熔炼、精炼、扒渣、铝灰分离、浇注、压铸、切料头、研磨、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脱模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热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热处理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调漆、电泳、电泳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烘干炉、固化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限值要求;烘干炉、固化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要求;铝灰暂存(危废暂存间和一次铝灰暂存间)产生的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限值要求;危废暂存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表A.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3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

所选用活性炭碘值须≥800mg/g,并安装压差计监测活性炭饱和情况,确保及时更换(更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发票复印件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纯水制备废水、预处理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及废气处理设****处理站预处理后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达****处理厂集中处理。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自行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需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消除风险隐患,****管理部门报告,防止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涉及重点监管的原辅料、固(危)废的储存设施、防渗措施和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6262.79m3、COD≤0.313t、SS≤0.063t、BOD5≤0.063t、氨氮≤0.031t、TP≤0.003t、总氮≤0.094t、LAS≤0.003t、石油类≤0.006t、盐分≤2.732t。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261t、颗粒物≤1.785t、SO2≤0.072t、NOx≤0.471t。

3、危险废物:二次铝灰≤19t、废槽渣≤38.7t、废超滤膜≤0.04t、漆渣≤9.5893t、废液压油≤2t、污泥≤6t、废包装材料≤0.064t、废切削液≤0.8t、含油金属屑≤3.6t、铝灰分离集尘灰≤0.206t、废催化剂≤0.44t、收集废油≤0.0048t、废过滤网≤0.02t、废活性炭≤3.3t。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管理部门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请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批复未涉及的内容,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期间,须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要求。

八、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抄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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