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湖北省鄂州市细王冲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审批
湖北-鄂州-鄂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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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省**市细王冲**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5-08-13

******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查审批〈**省**市细王冲**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省**市细王冲**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市鄂**和临空经济区,跨泽林镇、临空经济区沙窝乡两个乡镇。项目**面积0.744平方公里,设计开采建筑石料花岗岩矿规模为192万立方米每年,并配****加工厂,矿山总服务年限18.23年(含基建期)。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矿山运输道路、矿山与加工区联络道路、****工厂区、矿山办公生活区及配套工程等。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公路开拓运输,剥离方式为自上而下水平台阶采剥法。

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83.3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1.41公顷,临时占地1.90公顷。基建期项目土石方总开挖量138.31万立方米,总回填量11.01万立方米,作为骨料等建材的利用方103.16万立方米,余方24.14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73595.41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3470.37万元。本项目基建期计划于2025年10月开工,2026年9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83.3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基建期水土保持总投资1102.2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778.64万元,植物措施48.35万元,监测措施31.75万元,施工临时工程78.22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基建期应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共124.97万元(其中向鄂**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4.74万元,向临空经济区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0.23万元),开采期间应每年度按实际开采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其中向鄂**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68%,向临空经济区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32%,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项目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罗伟 电话:027-****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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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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