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咸高速红莲湖互通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审批
湖北-鄂州-华容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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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咸高速红**互通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5-08-13

****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鄂咸高速红**互通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咸高速红**互通连接线工程(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市鄂**、**区,本工程道路设计全长1.991千米,施工长度1.881千米,路基宽度8.5米,双向两车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涵洞工程、排水工程等。本工程总占地面积6.2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26公顷,临时占地2.98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5.36万立方米,填方7.06万立方米,借方5.80万立方米,弃方4.10万立方米。

本项目项目总投资3767.0785万元,土建投资2331.4083万元;本项目已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计划2026年2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24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01.1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8.15万元,植物措施11.81万元,施工临时工程21.26万元。

(七)根据《****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工程应向鄂**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2800元,向**区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0800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项目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罗伟 电话:027-****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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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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