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湖北省武汉新城葛华片区2023-2025年杨巷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审批
湖北-鄂州-华容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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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省****葛华片区2023-2025年杨巷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5-12-02

**区水利和湖泊局:

你单位《**申请批复**省****葛华片区2023-2025年杨巷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省****葛华片区2023-2025年杨巷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杨巷灌区内。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道整治和渠系建筑物(过路箱涵建设、倒虹吸加固、水闸**重建、机耕桥建设、泵站自动化改造、小型泵站维修、抗旱通道硬化等)。总占地面积18.0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6.10公顷,临时占地1.90公顷。总挖方6.53万立方米,总填方5.33万立方米,无借方,余方1.20万立方米。总投资7752.5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136.24万元。项目已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于2025年12月完工,建设期为20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8.00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35.1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3.66万元,植物措施80.79万元,临时措施237.38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工程应向**区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共27.00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项目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7-****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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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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