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6 |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44号)
****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4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汉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54MAACB1KR79
地址:**市**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
接市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3日对**汉丰****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汉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汉丰****公司主要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生产过程中有废电路板产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2023年12月投产至今,**汉丰****公司将309kg废电路板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相关许可证的个人,已违反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9〕055号)、《**区报废汽车回收处理利用及废****结算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证据群众信访举报件交办单(开环督转〔2025〕54号)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5年12月15****环境局309室在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汉丰****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公司处理,严禁流失。
****环境局将对**汉丰****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汉丰****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汉丰****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汉丰****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汉丰****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环境局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