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附件1)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积极报名,我局将按照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2026****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存量闲置土地项目。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集区域
**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集项目范围
1.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2.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三、相关要求
1.拟申报收储的土地不能有建构筑物;
2.拟申报收储的法拍土地必须流拍两次以上;
3.拟申报收储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不得有查封、抵押的情形,涉抵押地块,需银行出具红头盖章的解抵押证明或在土储债发行前解押的意见;
4.拟申报收储的地块必须为2024年11月7日(含)之前供应的土地,并纳入了存量闲置土地清单。闲置2年以上土地收储,****政府原因造成;
5.新增土地(正在办理农转征手续的土地)不得纳入专项债收储范围。
四、征集时间
2026年1月4日-1月12日
五、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公司盖章的《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附件2)、宗地红线图、宗地权属证明等电子资料(pdf版本)至****@QQ.com。
2.现场申报:****公司盖章的《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宗地红线图、宗地权属证明等纸质资料(一份)****储备中心(****201室)。
3. 联系方式:张立胜 133****0153(经本人同意公开)
附件:1.《****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
2.《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
****
2026年1月4日
附件1
自然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主管部门,********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部
2024年11月7日
附件2
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
| 土地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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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名称 |
地块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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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坐落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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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电子监管号 |
不动产权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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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时间 |
受让价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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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后缴纳税费 (万元) |
回购预期价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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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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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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