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012号宗地(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县后土大道以北,规划海鸥公园以西。地块面积29635.41m2,合44.45亩。本地块是**县2025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第二块地的建设用地,根据《**县2025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本地块原权属为解店镇芦邑村集体,原用地类型为农用地(水浇地)。根据本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本地块****小学用地,****小学。本次调查期间,本地块未进行开工建设。为落实《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局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土壤采样点位。根据样品的现场感官判断、样品快检结果和土层分布情况,送检样品12个(含2个平行样)。
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1中规定的基本项目45项,表2中的有机氯农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石油烃(C10~C40),以及不在GB36600-2018中的氟化物、锑、锡、pH,共计56项。检出污染物10项,其中8项(砷、镉、铜、铅、镍、汞、锑、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锡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45/T255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在当前地块规划利用方式下,地块内土壤中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
综上所述,本地块满足地块用地规划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