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井德元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米UV-CIPP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阴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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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30/2026-0000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1-05
文 号 **环复〔2026〕1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操作
关于****年产40万米UV-CIPP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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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40万米UV-CIPP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在**市******工业园财富路8号建设年产40万米UV-CIPP新材料项目。

项目代码:****。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厂房,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厂投运前,经预处理后的污水全部用于厂区绿化浇灌;****处理厂投运后,经预处理达****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达标排入七支渠,最终相继汇入民便河、六塘河。

(三)本项目中间罐呼吸废气产生的有机废气(苯乙烯),树脂罐装有机废气(苯乙烯)和清洗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采用密闭隔间、密闭灌装房负压管道收集后一并接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DA001排气筒排放的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运行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增稠剂桶、废树脂渣、废酒精、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建设5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危险废物;产生的边角料、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并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在厂区内建设235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项目建成后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VOCs(以NMHC表征)≤0.463t(有组织≤0.298t、无组织≤0.165t),苯乙烯≤0.407t(有组织≤0.262t、无组织≤0.145t)。

(二)水污染物(纳入接管后):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960t/960t,其中COD≤0.27t/0.03t、SS≤0.15t/0.01t、NH3-N≤0.024t/0.0014t、TN≤0.038t/0.010t、TP≤0.0038t/0.0003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市******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1月5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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