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段
补遗书(01)
各投标人:
1、合同协议书以本次补遗上传内容为准。
2、第九章 定标方案以本次补遗上传内容为准。
3、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6年01月08日12时00分,现修改为:2026年01月12日12时00分。其余内容不变。加急标书代写
招标人:****
**建工****公司
2026年01月06日
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发包人(全 称):****
承包人(全 称):**建工****公司
分包人(全 称):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建工****公司
分包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联合招标,现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人三方就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丙方承揽范围:
二 、合同工期
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三、质量标准
1.整体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与结算价
1、签约合同价:
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暂定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
其中(含税):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无 (¥ 无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无 (¥ 无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分包人负责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适用税率) ,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按国家调整后的税率执行,并据此自国家政策规定之日起相应调整含税价。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结算价:详见专用条款的结算条款。
五、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专业建造师资格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六、合同组成部分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和答疑纪要等(含招标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8)招标图纸;
(9)投标文件(含已报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当图纸、清单与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文件之间有矛盾或不一致时, 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3.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公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服务。
3.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4.分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设计文件的技术规范及要求、设备材料要求等及承包人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5.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三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特别约定
本项目为暂估价招标项目,承包人按照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及本合同履行权利承担义务。分包人在负责本合同项目施工过程中须接受承包人管理,分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报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的文件、事项,分包人均应先报经承包人审核。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市**区兴盛国际商务总部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并递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 壹拾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伍 份。
发包人:**交子现代都市工业发展 承包人:**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
有限公司(盖章) 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 址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项目负责人: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加急标书代写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
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
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银行****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 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 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银行****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 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
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
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 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政府****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
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
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
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
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
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
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
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
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
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 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
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
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
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
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
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
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 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
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
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 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一年期 LPR 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
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 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
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装和试车,并承担重**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
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 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单位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
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
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
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一年期LPR 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
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一年期LPR 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
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
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
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 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小组进行评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小组决定的效力
****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决定****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招标清单;招标文件、补遗文件和答疑纪要等(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含已报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 发包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3 承包人:**建工****公司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4 监理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6 分包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分包人必须在发包人
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开工准备,并向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和施工进度计划。
1.1.4.2 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验收合格的时间为竣工日期。任何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4.3 工期:
总 日历天数: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包括《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建筑管理条例》等, 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6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1.6.1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套数和日期: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向分包人免费提供贰套全套施工图纸及与纸质图相同的电子文档一份,并由监理人、承包人组织设计人向分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分包人需额外用图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任何文件保留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分包人应对此承担保密义务,分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包括图纸) 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可以向分包人索赔损失。工程竣工后,除分包人存档或保修需要,应将其他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6.4 分包人文件
1.6.4.1需要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实施过程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各类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文件;竣工图纸质蓝图捌套及与纸质图相同的电子文档一份;
1.6.4.2 分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数量、形式为:符合发包人要求;
1.6.4.3 发包人审批分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分包人文件后 14 个工作日 内(分包人文件需发包****政府有关部门或设计单位审批的除外)。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分包人应为现场施工准备完整的一套设计图纸及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审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等), 以备发包人、****政府部门查阅。
1.7 联络
1.7.1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送达接收人及送达地点: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3 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及签印章原件等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和发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分包人指定的接收地。
1.7.4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 、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视为已经送达。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分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如有)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已包括在除暂列金外的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分包人进场后按照承包人制定的门卫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并负责对分包人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进行组织管理。分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分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分包人自行实地考察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分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分包人负责完善(该费用已包括在除暂列金外的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外(含临设)交通边界以施工围挡为界。分包人自行实地考察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除由承包人应提供的场内交通条件外,发包人不另行提供其他条件。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本合同因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调整方式执行专用合同条款 10.4.1 条相关规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职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2.3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包括但不仅限于):
(1)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控制及监督管理;
(2)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3)现场技术、经济签证单的初审;
(4)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5)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人员。 同时保留对由于分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称职所造成不良后果进行索赔的权利。
(6)发包人代表无权确认或同意任何增加或可能增加合同价款的文件。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等,如因此导致分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批准后顺延延误的工期, 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分包人合理的利润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予承担。
2.4.5 办理证件和批件
(1)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办理本工程的相关批件手续(如有) ,配合分包人办理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验收等手续及证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相关资料及人员配合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否向分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 5 个日历天内按现状提供施工场地和临设场地,分包人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及预留预埋件实施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施工,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除暂列金以外的合同价中。
(12)提供施工条件:
本工程的分包人就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发包人、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本项目的总工期、总体质量、现场安全负责。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配合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承包人在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时及时清除影响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障碍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作计划变更或二次工作不作为索赔的理由;
B.负责对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C.督促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D.提供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用水、用电的就近取用点(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分别装表计量) ,提供现场已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安全通道等,提供办公室、库房、加工场地和住宿;
E.负责防火封堵、补槽补洞以及因开孔造成的墙地面污染处理恢复等;
F.承包人指派一名人员(专职)负责与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G.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由其各自负责运至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并由承包人统一清运出场地;
H.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及施工周期,承包人不得以受任何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的影响为由拖延工期;
I.在各分包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参与分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J.承包人应负责现场施工道路铺设、维修、管理及日常清洁工作;任何进出场车辆的清洗工作;整个场地有组织的临时排水系统; 以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
K.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及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L.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竣工验收移交前,清运所有建筑垃圾,承包人必须确保室内、室外的清洁卫生达到验收标准。
M.提供发包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条件。
N.提供基础资料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 日起 14 日 内通过监理人向分包人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相关书面资料。分包人有义务对现场进行复核;分包人应对其复核后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分包人应免费负责保护,如因破坏、失准而造成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所有责任。若移交后 10 内未反馈意见,则认为分包人已完全接受现场的实况,否则本条上述原因造成的任何索赔和工期**申请将不获批准, 由于接收现场实况产生的所有费用均视为分包人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
O.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等,如因此导致分包人工期延误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分包人合理的利润由承包人、分包人共同协商解决,发包人不予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P.本工程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分包人应积极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及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3.5.1.1 本工程禁止再次分包、转包、转让。
3.5.1.2 分包人施工场地的使用仅限于施工红线图范围内,超出施工红线图范围的场地使用需经相关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3.5.2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5.2.1 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时间如下:
A. 竣工资料(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纸质版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电子版竣工资料、光盘、影像资料、造价结算资料等) 由分包人负责完成, 自本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 日 内向发包人提交6 份竣工资料(特别说明:竣工图8 套) ,如竣工图纸数量不够,则分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提供相应的竣工图纸套数,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B. 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须经承包人、监理和发包人审核通过后, 由承包人负责对分包人的竣工资料进行统一归档,****档案馆验收通过, 因分包人原因,档案馆验收不通过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分包人应承担由此为发包人和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 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A.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分包人应认真遵守承包人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分包人应于开工前向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审核批准不能解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B.分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规范、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样板,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分包人的材料样板不满足发包人的要求,造成样板重复制作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除暂列金外的合同总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C.分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 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对分包人应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D.分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如存在不一致时,在收到施工图纸 7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一致的。
E. 分包人应对施工中的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否则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分包人负责。
F.在施工中, 由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G. 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随****工厂对产品或配件质量进行检查。
H.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保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本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分包人负责对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I. 分包人****政府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如每出现一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按民工讨薪金额的 10%计取分包人违约金, 由发包人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J. 分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就涉及该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与否。严格遵守承包人的指挥、部署、计划、管理与合理性的要求。
K. 分包人应清楚本工程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协调。分包人应保证全面与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进行配合或协调。
L.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分包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自行负责实施并
承担一切费用。
M.分包人负责安装水电表,用于计算分包人施工用电量及施工用水。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及电缆、 电表、从接水点接出的水表、阀门及管道管线等由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自行解决,分包人向承包人缴纳水电费用,相关费用已含在本签约合同含税价中,分包人不另外向发包人计取此费用。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收取施工水电费,承包人理解并确认不得再向分包人及发包人另行收取除配合服务与管理费、水电费外的其他费用。
N.分包人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所有相关批件手续(如有) ,若发生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包含在除暂列金外的含税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如果分包人因自身原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分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O. 分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中的一切工作,应不影响邻近建 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正常生活。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行政罚款等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 由分包人承担。
P.如果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 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弥补,达到合同要求。
Q.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或审计进行现场收方,按发包人要求录像,满足发包人审核要求。
R. 因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工期顺延,费用不予增加。
S. 住宿和交通问题需分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T.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量及承包范围,分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赔偿及投诉。
U.在本合同内约定的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V.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分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承包人保留停止对分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分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W.分包人需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在图纸会审后 15 个日历天内完成图纸会审记录整理和各单位签审流程。
X.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分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
招标图纸,完成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并共同出具清标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 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3.5.3 分包管理
3.5.3.1 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资格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分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分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全面施工管理。分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分包人单位章并由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授权其他人员履行其按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到现场出勤率80%,按月统计,未达到出勤率标准则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发包人有权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若因其缺勤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分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附表所报名单委派施工负责人和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施工负责人实行压证施工。
3.5.3.2 分包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的情况下更换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或)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① 更换施工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 30000 元/人 ﹒次;
② 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20000 元/人 ﹒次。
分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和(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5.3.3 分包人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未竣工验收前,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和管理,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处分包人 20 万元/次罚款。
3.5.3.4 分包人人员
3.5.3.4.1 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应在收到开工通知书 7日内。
3.5.3.4.2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分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分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按有关规定处理。若发包人认为分包人委派的项目班子成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更换 。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分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分包人派驻现场的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更换, 同时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发包人要求更换施工负责人,分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人 ﹒次;
(2)发包人要求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分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5000 元/人 ﹒次;
(3)发包人要求更换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人 ﹒次。
上述情况重复出现的,违约金标准相应加倍。
若分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 2 次以上(不含)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分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或履约担保中等额扣除相应金额,承包人有权从应付分包人款项或分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3.5.3.4.3 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需经分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同意。
3.5.3.4.4 分包人现场查勘
分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自行负责。分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分包人未能充分查勘、 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相关约定同专用条款增加:分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及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工作面之日起,分包人应负责照管本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施工工作结束,发包人接收本工程且分包人施工人员全部设备退出施工现场之日止(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分包人投标报价及本签约合同含税价中)。
3.7 履约担保
3.7.1 分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3.7.2 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分包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银行****银行转账,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方式提交。
3.7.3 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 ( 中标价-暂列金额) 的 10%,即 元(大写: ) 。
3.7.4 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如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保函中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本合同约定担保期限终止,分包人应办理保函续期。在已办理保函逾期后至分包人重新办理保函续期前或分包人未提供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将暂停一切款项支付。
3.7.5 履约保证金的无息退还:
(1)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退还:通过工程竣工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在扣除了分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类似性质款项(如果有)后退还。若履约担保的期限不能满足时限要求,分包人应顺延至发包人要求的时限。
(2) 以现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退还方式:通过工程竣工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在扣除了分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类似性质款项(如果有)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分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减除。具体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无 。
4.3 监理人的指示
4.3.1 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停工、复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实体结构安全、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
4.3.2 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分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3.3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分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分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
项进行确定: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施工、质量检测、验收规范及标准;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竣工验收合格要求; 同时满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创奖、创杯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奖励,需满足承包人的创奖条款目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及本签约合同含税价内。
5.1.3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赔偿由此给发包人、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若因分包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检测不合格需要扩大检测范围、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情况, 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1.4 本项目实行样板先行。分包人应在实施前提出样板实施方案及施工图,在重要工程(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正式施工前,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技术要求在现场打样,具体部位由发包人现场确定,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正式施工。打样的费用分包人在投标报价及本合同签约价中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 国家、地方现行的行业施工规范、标准及最新验收标准的样板工程将作为现场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标准。
5.2 质量保证措施: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执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分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 24 小时。监理人收到分包人要求检查隐蔽工程通知后,应按通知时间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延期。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不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分包人不得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由此造成工期逾期责任由监理人承担,若分包人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分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的隐蔽工程,分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否则,每出现一处,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2 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的智慧工地管理,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现场治安管理。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分****政府和发包人报告。分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6.1.6.1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进度款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 ,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6.1.6.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2020 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章节和《**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成建委(2017)715 号规定执行。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不单独做评价。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
6.1.6.3 分包人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约定: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由此造成的所有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分包人全部承担。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出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但在实施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由分包人全部负责。
对于易燃易******部门相关管理规定,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及本合同签约含税价中,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如未按照要求设置或管理不善,按照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或第三方人员发生受伤及伤亡,责任由分包人全部负责。
6.3 环境保护
6.3.1 分包人应严格落实《**市建设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成建委发〔2016〕 526 号)等相关现行文件的规定,上述所涉及的文件若有更新或最新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最新发布为准。 由此可能增加的费用已由分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取。分包人未按规定执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如导致发包人受到处罚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①关键节点施工计划;②深化的施工方案; ③特殊安全防护方案;④技术措施方案;⑤施工总进度计划。
7.1.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提交和修改
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后 14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上报项目总进度计划 , 明确施工段节点 ,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审批后执行。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分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确定的期限提交。
关于分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确定的期限完成。
7.3.2 开工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入场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可提出书面要求**工期,经承包人、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但由于工期顺延额外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人员窝工费、机械台班停置费、分包人管理费以及分包人合理的利润)均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予承担: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招标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
(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移交施工工作面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工作面移交时间顺延竣工 日期。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违约条款执行。
7.5.3 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5.3.1 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分包人报送的、经监理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的节点工期要求的, 当分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下一个节点仍无法按期完成时,违约金按人民币贰万元/天计算。
7.5.3.2 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的总工期延误的,按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 的 1%/天处以违约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经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分包人因此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已包含在本签约合同含税价中,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施工现场风力达到 8 级及以上,持续降雨(雪)24 小时且降雨(雪)量为 100mm 及以上,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 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2)50 年及以上一遇的风、雨、雪、洪,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 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
(3) 日气温超过 38 度或低于零下 10 摄氏度时,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 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4) 因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但发包人不就工期延误另作费用和利润补偿。异常恶劣的气候****气象局及大气控制办发布的官方信息为准。
分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分包人因此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及本合同签约含税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分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 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分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按 7.5.1 规定顺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2 分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 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项目材料、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8.2.2 分包人报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 28 天。
8.2.3 分包人必须将需采购的材料、设备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确定并抄送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报送资料至少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牌、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材质、单价(仅针对须认质认价材料设备) 、合格证、质检报告及其样品等。分包人未报送资料的,或须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未按发包人管理程序完成认质认价的,其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不予认可。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条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对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分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8.2.4 分包人须按照《品牌参考表》 、设计和相关的规范要求自行采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发包人认为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设计、监理人检验材料色彩、形态、形状、 品质等是否满足发包人及设计要求,无法满足要求的分包人不得用于施工,发包人保留追究分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1)分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向监理人报送样品。分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分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 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 天内向分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由分包人按照投标时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提供,并按照发包人要求报审。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无。
8.8.3 所有材料(设备)应符合《品牌参考表》要求、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分包人在采购前,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技术参数等须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签字认可(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签字认可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设备用于本项目工程,分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并按规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且材料样品封存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8.8.4 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分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材料损失。分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分包人的质量责任。
8.8.5 若发包人为了工程的统一性,对分包人所报部分材料、工程设备的品
牌或等级在《品牌参考表》 中给定的相应品牌、等级范围内进行调整时,分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其价格差异由分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及本签约合同含税价中考虑,结算时材料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均不进行调整,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申请,发包人亦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8.8.6 分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正式使用前 7 日。
8.8.8 分包人应提请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设备材料进场**行认可,但该认可并不解除分包人对设备材料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8.8.9 分包人若不按《品牌参考表》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选用材料或设备,则分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返工,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 万~1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8.8.10 需发包人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分包人须在采购前 30 天按发包人规定的材料(设备)报审单向发包人、监理人报审, 由发包人、监理人在分包人报审 30 天内与分包人共同认质核价后方可采购。分包人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提供材料(设备)采购表,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数量及需用时间等。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试验场所: 由分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现行法律及规范、规程以及监理人的要求配置,满足试验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现行法律及规范、规程以及监理人的要求配置,满足试验需要。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发包人、监理人的工艺试验要求并由分包人承担费用。
9.5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时,分包人应无条件完成制样送样,配合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及本签约合同含税价中,不单独计取。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的变更情形外, 因政策、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增减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分包人的中标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发包人签署的变更审批表是变更成立予以结算的唯一直接依据。
10.3 变更程序
****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10.3.4 分包人不得擅自对深化设计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或修改,须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及监理人同意。
10.3.5 如设计文件中有差错或各专业之间产生冲突影响施工: 由分包人报送,分包人若未及时报送,此内容将不属于签证变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0.3.6 所有的签证洽商变更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否则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工程中若确需要设计变更的,由申请单位及时提出、填报设 计变更申请单并**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过程控制单位按照符 合发包人要求的管理办法履行审核程序。若因分包人原因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审核程序,工 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分包人必须按设计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因此所造成 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工程造价减少的,按实扣减。变更签证的流程按照符 合发包人要求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将设计修改通知单内容修改在工程竣工图中,监理及发包人(现场 责任人)进行审核并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变更估价原则:①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执 行。②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按类似的综合单价执 行。③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 2020 年《**省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套用工程量清单定额进行组价,综合单价按组成的单价按 中标下浮费率执行,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 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发包人通过询价方式确定。
凡可以按面积、体积、重量、长度、厚度等比例关系或可换算成这种比例关系(如规格 与清单不同,可按最接近规格换算比例关系折算)的,以最类似清单子目单价按相应比例关 系折算;如材料不同仅换算材料价差,不再调整其他费用。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10.4.2.1 相关单位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或经济签证价款,不在进度款中支付,结算时一并支付。
10.4.2.2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若变更造成价格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利在结算时按实核减,并有权向分包人追究由此工程变更造成的所有责任。
10.4.2.3 变更引起的措施费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分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在实施变更 14 日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如果分包人未事先在实施变更 14 日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分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拟实施的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省市文件规定计算。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其单价参照第 10.4.1 条约定办理。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本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10.5 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分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分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由发包人使用,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1)可调价材料品种:除钢筋、钢管、钢板、型钢、金属制品、脚手架钢材、模板摊销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预拌砂浆、各类建筑用砖、各类砌块、石料、砂、砾(碎)石、汽油、柴油、安装定额中线缆及给排水材料外,其余材料约定为不调价材料,不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和下跌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控制价总说明中载明期号的**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市场价格中没有的材料价格,以**市市场信息价格为基准价;
(2)合同期间的物价波动 5%以内(含 5%) , 由此引起其清单单价变化均不作调整。物价波动 5%以上的可调材料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3)主要材料调价原则:
a.当分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b.当分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c.当分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的确定方式如下:
a)发包人核定可调价材料单价参照施工期间当期相应的**市《工程造价信
息》 中公布的价格确定。若**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区间价的,则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
b)**市《工程造价信息》无可调价材料价格的,发包人核定可调价材料单价按该项材料在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确定。
c)材料的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 2020 年《**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按 2020 年《**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执行。
(5)材料调整工程量以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各月实际形象进度为准进行调整,并且其形象进度不得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相抵触,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形象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 以不利于分包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11.2 政策性调整
(1)在施工期间,**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人工费、机械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2)调价期:如在施工期间多次发布新的人工费、机械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则人工费、机械费按政策性调整后的人工费、机械费分段进行计算;
a.人工费、机械费分段调整工程量以发包人、监理确认的各月实际形象进度为准进行分段调整,并且其形象进度不得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相抵触,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形象进度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的, 以不利于责任方分包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b.人工费调整的基准系数: 川建价发〔2025〕14 号文。
c.机械费调整的基准系数: 不调整 。
d.计 日工:计日工项目计日工费用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用工要求,用于核算签证计工的人工费。项目实施中发生零星工作时,计日工人工单****总站对人工费调整的批复执行。
(3)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环境保护费 ”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 临时设施费 ”结算时按 2020《**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7〕5 号文)评分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夜间施工费 ”“二次搬运费 ”“工程复测定位费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 由分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参考按 2020《**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费率计取,除上述以外的总价措施项目, 由分包人综合考虑自主报价,结算时总价包干使用不得调整。分包投标人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企业自身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增减措施项目,结算时不另行增加措施项目。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再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增减措施内容,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但不得因增加措施而调整措施费用。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清单中计量单位为“项 ”的措施项目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其余项目按实结算。
(4)在施工期间,****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5)在施工期间,**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不可竞争费费率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6)本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2020 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章节和《**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成建委(2017)715 号规定执行。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不单独做评价。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
12.1.2 固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分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单价措施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可调整的项目除外)均固定不变,不作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市相关政策性文件执行。
12.1.3 本工程涉及二次深化设计及因深化设计引起的费用增加均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施工过程及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此费用。
12.1.4 其它:
①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由发包人对分包人进行最终结算。
②达到结算条件, 由分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发包人,本项目需进行结算审核,并以结算审核结论作为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最终结算依据,分包人对结算审核结论的认可即视为承包人对结算审核结论的认可,无需征询承包人对结算审核结论的意见。
③结算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的计量办法计量, 以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最终审核工程量,按分包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综合单价结算。
④安全文明施工费(即: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 临时设施费) 按照2020 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如有新的管理办法时,按新管理办法的约定执行) 。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
⑤规费:发包人对分包人结算时根据 2020 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按分包人对应的取费类别执行。
⑥施工现场由于地理位置引起的施工场地狭小、进出不便、材料可能需要二次转运、施工现场内无临时设施搭设场地等可能增加的费用,分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及本签约合同含税价中,不单独计取。行车行人干扰、临时交通引导组织等可能增加的费用,也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及本签约合同含税价中,不单独计取。
⑦施工人员通行、材料二次搬运及机械进出场可能对原有建筑、通道等造成损坏的,相关协调、修复、补偿等费用分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及本签约合同含税价中,不单独计取。
⑧软件使用:为了使发包人和分包人顺利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加快结算审核的进度,计价软件要求各方统一使用“宏业 ”正版。
⑨其他价格调价原则:
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调整方法: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若分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12.2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分包合同暂定总金额(扣含税除暂列金、含税暂估价)的 10%。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由发包人支付至分包人。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发包人向分包人第一次支付进度款时全部扣回,第一笔进度款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依次顺延,直至全部抵扣完成。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本项目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特殊计量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量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3)2020 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量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分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 向发包人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及本月完成量报表及其他报表,发包人审核后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
12.3.3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2.4.1.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发包人按工程月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由发包人支付至分包人。;
由发包人每月支付对应当月产值的民工工资给分包人至竣工验收;
工程进度款由发包人向分包人进行支付。进度款支付的方式:(1)工程建设中已完工程量,经监理人、发包人、项目过控单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核的工程款的 80%支付。(2)签证、变更涉及的工程价款在施工过程中按审核后的 80%予以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随工程款支付至 80%,工程审计结算办理完毕后支付至 97%。(3)剩余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经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使用管理单位现场检查确认出具合格意见后,3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随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每次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基本费率来计取。分包人必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5)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经监理人、发包人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核的所有工程进度款及审核后的签证、变更价款总和的 80%,此后暂停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签证、变更款。(6)每次付工程款,分包人须提供与请款金额对应的发包人认可的合法发票,按照发包人支付流程办理。若分包人不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暂缓或不支付工程款。(7)工程进度款造价控制额是签订合同后由分包人编制、承包人初审、经参建各方审核备案后的清标金额。变更签证的支付需按程序完成审核备案流程。
分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经承包人审核过的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等额、合法、有效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相关资料、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票后,才向分包人支付。如因分包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发票,或提交的资料和发票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且分包人不得怠于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支付要求:每次付款前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包人不提供发票或配合办理计量手续的,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并不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承担相应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按**市相关规定向分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分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票据以及支付所需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和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后,才向分包人支付。如因分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5 支付账户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分包人必须保证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各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调走资金或挪作他用。
分包人收款账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要求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不得延期。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分包人无权自行验收,分项工程未经监理人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导致的工期延误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竣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分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分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应无偿配合发包人进行房屋移交使用者的程序,同时按发包人指令进行无偿维修。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无。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分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编制真实有效的结算书及资料递交给承包人审核后签字后递交发包人,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启动竣工结算审核。分包人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分包人在报送结算资料后的 7 天内,如没有增加新的结算资料,视为所报的结算资料为最终结算资料,之后除发包人提出要求,不得再增加新的结算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分包人应据实报送结算,按发包人竣工结算终审金额计算 , 审减率在 5%内(含5%) 的, 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审减率在 5%以上的,5%以内(含 5%) 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按超出 5%部分的审减额乘 5%) 由分包人承担,基本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在对分包人结算款支付时扣除,分包人及承包人不持异议。
14.2.2 若投标时分包人的报价清单中通过汇总计算的合价出现计算错误,则结算时以不利于分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单价或合价的修正。
14.2.3 若投标时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不一致时,工程结算时以不利于分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单价或合价的修正。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分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无 。
分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无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无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自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金额为:最终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 3%。
15.3.1 分包人提供质量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审核价款的 3%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分包人提供质量担保的方式为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
15.3.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所担保的期间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 年质量保修期满之日止。
15.3.4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2 年缺陷责任期满后的 60 天内, 由分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如无质量问题,在分包人支付其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类费用(如果有)后无息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应共同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详本合同专用条款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分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16.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3)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 。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无 。
(7)其他: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无。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停工停建、工期延误、行政处罚等导致发包人或分包
人损失的,相关责任、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具体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等约定为准。
16.3 分包人违约
16.3.1 工期延误的违约情形: 同 7.5.3 且节点工作延误超过 90 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解除合同,分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6.3.2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同 3.5.3.4.2。
16.3.3 分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按照本款约定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对同一违约行为另有约定,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照本款及其他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分包人合并承担:
如分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分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 日起,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究分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分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其中,与分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 自分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10 个 日历天内,分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分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 日 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0.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0.5%×延迟天数。 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16.4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及其他类似性质款项(如有)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约定在分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则承包人对合同提前解除无异议,并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违约条款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相关制度有不一致的,按照不利于分包人的条款处理。如承包人因分包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违约索赔,承包人有权按发包人(或监理人) 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的 1.2 倍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
16.5 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违约,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罚款、承包人违约金等) 由分包人承担。
16.6 分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 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或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或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或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视为分包人违约。监理人和发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1 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 同时,分包人、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6.7 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6.8 对于项目施工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红线) 的各种管线,分包人需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列明管线保护的详细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线保护措施保护好管线。措施不当或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便开工导致挖断管线的,分包人向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1 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 3 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书面通报,另外根据**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视情况予以扣分。
16.9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 以及因分包人的材料商、农民工等阻碍项目移交的,分包人向发包人按日支付签约合同价0.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 0.5%×延迟天数。 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由分包人、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16.10 分包人违约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包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以及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的赔偿金、发包人被处罚的罚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七级以上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或(和)分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解除协议,双方按解除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购买建筑安装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分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2)分包人在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 内,须向发包人、承包人提交上述保险办理完毕的证明资料并将包含高空作业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保单原件交发包人、承包人留存(办理保险时拟定的保险单需发包人、承包人认可后再进行办理) 。 由于分包人未办理各项保险而造成不能核发必要的手续及证件, 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3)分包人为完成本工程应购买的其他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本合同含税价中,不得另行结算。 因分包人未按相关规定购买保险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20. 争议解决
20.1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2 发包人就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同时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若承包人或分包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有变化,必须书面告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根据本条确定的人员、方式、地址送达
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人与分包人均同意就上述所列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以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对方未能收到、邮件因任何原因未妥投****法院的通知文件的,承包人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视为已经送达。
发包人可采取专人递送、快递方式向承包人与分包人作出通知、要求或函件等,其中有效送达时间按照下列约定进行认定:通过专人递送的,于送达时;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3 个工作日。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不同意。
21. 补充条款
21.1 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如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有矛盾, 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21.2 竣工验收前分包人负责清理承包范围内现场,并承担其费用。否则由发包人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人清理,其费用从未付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21.3 对民工工资的支付,分包人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最近文件执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分包人承诺不得拖延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分包人拖欠施工人员、 民工工资的,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21.4 发包人发现分包人未按照进度计划开工和施工建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采取一切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1.5 分包人投标时已充分了解施工现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进度及投标期间的预估进度对施工图中预留、预埋件的固定方式进行综合报价,后期对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后,不论采用预留、预埋还是后置方式均不对投标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21.6 发包人对分包人使用的所有材料有否决权,分包人若不按照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施工的,分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返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且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最高5 万元的违约金。
21.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 天内,分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有关责任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和报送审核,特别包括调减项目和因分包人违反相关条款而应确
认的扣款,分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结算和审核结果。
21.8 分包人应在办理完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包括发****政府机关要求的手续)齐备后,在发包人要求下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分包人必须按规定和要求提供资料,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暂时不支付剩余款项。
21.9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 因商业考量或其他非分包人原因,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发包人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原则及标准予以据实结算。
21.10 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向发包人交还发包人发放的全部资料或按发包人要求处理;分包人已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工程应移交发包人并据实办理结算:如有相关违约责任的,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执行。
21.11 建筑垃圾管理应满足《**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川办规【2024】4 号要求,承包人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1.减量化目标: (1)减少垃圾产生,通过与设计充分沟通优化施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2)提高回收率,提升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率,降低填埋量。 (3)**节约,减少**消耗,推动绿色施工。
2.减量化具体措施:加强材料管理,减少损耗;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现场垃圾;设置分类垃圾桶,便于回收利用;按需采购,减少库存积压;将剩余材料用于其他项目,减少浪费;使用移动破碎设备,现场处理建筑垃圾;确保有害垃圾按规定处理,避免污染.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建工****公司
分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三方经协商一致后就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约定如下:按现行最新要求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 6 年;
(3)装修工程(含精装修)为 3 年;
(4)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3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3 年;
(7)排水管道渗漏 3 年,给水管道渗漏、水表及阀门 3 年;
(8)强电、弱电 3 年;
(9)绿化工程 2 年。
(10)其他分部分项的保修期为 2 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日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按2020 年《**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现行配套文件组价计算后的2倍价格计取,由分包人承担,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同一维修点,在由分包人维修3 次后,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或移交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由分包人按实际所涉及的相关维修项,按 2020 年《**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现行配套文件组价计算后的 2 倍价格计取,由分包人承担,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工程保修期内在发包人指定的维修期间,分包人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分包人在接通知后 2 日内予以更换。分包人维修期全权代表人:
姓 名:
有效联系方式:
姓 名:
有效联系方式:
8.整改(维修)现场管理要求
8.1 现场服务要求
(1)整改(保修)时分包人必须对进场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教育,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分包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2****园区主干路、配电房、电梯等)进行整改(保修)时,必须经发包人衔接使用单位获准同意后方可施工,避免造成对使用单位人员生活的干扰,并对现场进行 隔离、封闭、警示,同时在施工围板上张贴施工告示。未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 产损失等赔偿由分包人承担。
(3)对空置房整改(保修)完毕,须将施工工具、材料、垃圾等一并清理干净,
并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经发包人确认合格,检查室内物资无遗失后关闭。因入场施工造成 的其他部位损坏或成品遗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4)在使用单位进行整改(保修)时,应先预约后由发包人人员陪同上门,施工时要对家具、地板进行包装与覆盖保护,施工完毕清理现场,并请使用单位签署后退场。施工中造成使用单位设施、物品、家俱等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5)使用单位在整改(保修)中报失窃,****派出所,按法律规定的治安管理或刑事程序的程序处理,发包人有协助调查义务。是否继续施工,由分包人与使用单位协商后处理。
8.2 人员管理要求:
(1)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使用单位办理的出入证,完毕后交回出入证,出入证在时效期内使用,不得遗失或过期。
(2)施****园区逗留,在园区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纸屑和垃圾、不随地吐痰,游动或吸烟。
(3)在使用单位施工时不得在现场抽烟、吃拿使用单位食物,不得进入非施工现场,不得擅自使用使用单位任何物品。
(4)若发包人认为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不能满足该项工作要求(包括技术或使用单位投诉)时,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遵从使用单位相关现场管理规定及制度。
9.因竣工验收中未发现的分包人的施工质量中所潜在的问题,导致由发包人给予补偿等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当住户提出相关质量问题后,分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按时到场确认相关质量问题并协助发包人解决该质量问题,否则,将视为分包人认可该质量问题系分包人施工中所潜在的质量问题,并且视为分包人已授权发包人负责与住户进行维修或赔偿谈判,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后果由分包人承担。上述损失费用发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直接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七、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由分包人补足。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
七、本保修书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修书壹式壹拾伍份,三方各执伍份,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 **交子现代都市工业发展有 承包人:**建工****公司
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附件 2:
廉洁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建工****公司
分包人:
为保证各方全面履行【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关系的健康、持续,经**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签署本合同,并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
1、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严格执行主合同文件, 自觉按主合同办事。
(3)各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分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分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分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分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分包人义务
(1)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承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
活动。
(4)分包人不得为发包人、承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
档办公用品等。
(5)分包人在履行主合同的过程中不得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扰,作出的行为不得有违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分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发包人将有权取消或终止主合同的履行,暂停或终止与分包人的**,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应予以赔偿。
5、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发包人: **交子现代都市工业发展有 承包人:**建工****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附件:3
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建工****公司
分包人:
为在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分包人职责
1.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文明的要求,严格按照《**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市、区政府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文明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文明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临设、大门等重要设施须按发包人要求设置,现场布局合理,无杂物、积水、异味,并保证安全、美观;安全文明施工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必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变压器和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驴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6.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市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降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不得破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注意工地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
7.承包人、分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传阅淫秽物品,严禁工人酒后上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
8.承包人、分包人****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9.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0.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施工中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
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工人食堂必须干净整洁、无蝇无鼠,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严防工人食物中毒;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冬季取暖可统一安装空调。
12.承包人、分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3.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应派安全、文明施工值日佩带明显袖套在工地巡视,对发包人以及建管、监理部门提出的其它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
14.承包人、分包人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施工,本工程要求施工中不得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器材安全使用率达到 100%;如在施工中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分包人除承担一切责任外,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分包人进行处罚,具体标准为:每重伤1人,处罚20000元;每死亡1人,处罚 50000 元。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分包人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1.如果承包人、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每次视情况罚款 1000~5000 元。当因承包人、分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除由承包人、分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一切费用外,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人按死亡 50000元/人,重伤20000 元/人予以索赔,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⑵承包人、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如需更换,请参照专用条款 3.2.3 执行,否则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⑶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 14 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分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分包人扣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承包合同。⑷承包人、分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分包人原因自行更换了材料,承包人、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材料价款的10%-50%的违约金,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分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承包人、分包人应在5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由发包人批准更换。
本合同壹式壹拾伍份,三方各执伍份,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发包人: **交子现代都市工业发展有 承包人:**建工****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保证支付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建工****公司
分包人: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发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24 号)、《****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成住建发【2019】334 号)要求,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主体责任,经各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交子智谷31号工业厂房****基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01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中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分包人承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分包人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
三、分包人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发包人项目部备案,禁止分包人或其他人员签字代领。
四、发包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该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派专人全程监控。
五、发包人有权对项目工地上的任一民工进行工资发放情况的调查,分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对发包人所要了解的内容,分包人不得拒绝或隐瞒,其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和协助。
六、分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七、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发包人核实后,有权先从分包人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 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二)分包人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
,如果发包人先行支付了工资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发包人按已发工资总额 2 倍向
分包人收回,从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三)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先按分包人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分包人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分包人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3 人及以上则为聚众)、上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对分包人处以50000 元/次的罚款。
八、本协议壹式壹拾伍份,三方各执伍份。本协议自各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对方为收件人,并应按对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各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导致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协议中列明的各方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通知方以该通讯地址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后(外省)视为送达。如一方拒收或因地址不明确或者合同上载明的联系电话有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的,亦视为送达。
(下页为签署页)
发包人: **交子现代都市工业发展有 承包人:**建工****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内 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 |
| 2 |
是否进行中标候选人核查 |
进行 核查的内容: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
| 3 |
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
不进行 |
| 4 |
是否进行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 |
不进行 |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质量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承诺应明确未达到目标的违约责任); □(7)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2)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 |
| 6 |
定标方式 |
****委员会确定 ( 直接票决制 ) / 定标委员会组成:****集团相关管理办法组建 数量:5人及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