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鹿财处〔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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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公司

地址:**市**区双拥路39号东盛华府商住小区东 盛大厦13层6号商业用房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镇城南新区民生路13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静兰路东一巷19号综合楼2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公司认为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5年11月14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1****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项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有特殊设置,存在排他性。
投诉事项2:负偏离项单项扣分分值高,与被投诉参数结合构成违法机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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