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宫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区**大道与湘渌大道交汇处西南侧,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4525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13261°,北纬27.68328°,四至范围:**湘渌大道,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根据《****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2427号、《关于**市**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5]1593号),地块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25年11月17日完成土地征收,地块征收后一直闲置未开发,地块前土地使用权人为南洲镇**村、湘渌村,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包括水田、果园、坑塘水面以及河流水面。根据《**南洲生态**NZ02单元01街坊08****文化宫建设项目)控规修改论证报告及方案》,地块位于南洲生态**NZ02单元01街坊08地块范围内,上位控规图中规划用途为消防用地,****工会关于印发《坚持公益性服务性****文化宫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22]22号),项目拟选址于**区南洲镇**村、湘渌村,按要****文化宫,并在周边建设****活动中心,****文化宫净用地面积14.0459亩,****中心净用地面积7.7412亩,现区政府已同意****文化宫****中心项目的宗地用地性质由消防用地调整为文化活动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要求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委托**方瑞****公司****文化宫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5年11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与相关人员访谈,收集相关资料,在了解地块及周边当前和历史污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现场勘察。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编制完成了《****文化宫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文化宫建设项目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水田、果园、坑塘水面以及河流水面。地块历史上未涉及工矿企业、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使用及处置,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其它可能构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地块内土壤受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周边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地表水以及少数工业企业等,周边地块的企业均不会对本地块土壤构成可能的污染源。
综上所述,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未发现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没有储存、处置和利用过危险废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2.1条的规定,本次调****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染源,周边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报告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作为文化活动用地建设开发,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