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蔬菜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智能水肥一体化系统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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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市**区蔬菜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智能水肥一体化系统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第(1)②中:“……经发包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修改为:“……经发包人或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其余内容不变。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价格调整(1)中:“……合同价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最终****审核中心审核为准”修改为:“……合同价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最终****审核中心或发包人审核为准”,其余内容不变。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2.1预付款支付期限中:“……由财政审批通过后 14 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修改为:“……由财政或发包人审批通过后 14 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其余内容不变。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④中:“发包人在市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修改为:“发包人或市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其余内容不变。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中:“……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修改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审批数或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发包人审批完成后(或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其余内容不变。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2.1承包人违约中“……若承包人违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承包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修改为:“……若承包人违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承包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其余内容不变。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所有涉及“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相关条款,均统一修改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或发包人审核”。


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招标人:(盖章)

****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6年01月06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6年01月06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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