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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5********315945T | 建设单位法人:唐本家 |
| 宋金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县 |
| ****水利局办公楼 |
| **县洗马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7-防洪除涝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10-N7610-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
| 建设地点: | **省****县 **县洗马镇 |
| 经度:107.0949 纬度: 26.7539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13 |
| 黔南环审〔2024〕3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535.98 |
| 38.12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5********315945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广志****公司 |
| ****0111MAAK0JFC9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2MA6H9W747L | 竣工时间:2025-06-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90397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综合治理河长3.78km,分为两段,羊昌段**防洪堤3.112km(其中:左岸防洪堤1.425km,右岸防洪堤1.687km),**便民桥2座,**人行桥5座,河道全段清淤;花京段综合治理总长0.98km,**防洪堤1.333km(其中:左岸防洪堤0.699km,右岸防洪堤0.634km) | 实际建设情况:综合治理河长4.045km,分为两段,羊昌段治理总长2.0km,**防洪堤3.16km(左岸防洪堤1.52km,右岸防洪堤1.64km),**人行桥4座,河道全段清淤;花京段治理总长1.884km,建防洪堤3.265km(其中:左岸防洪堤1.557km,右岸防洪堤1.708km),**取水堰6座,**人行桥1座。 |
| 变动情况:本项目实际建设时综合治理总长度新增0.265km,减少便民桥2座,新增下田设施16座,新增人行桥3座。 变动原因:本项目属资金来源分别为国债资金补助、省级配套、县级自筹,为充分发挥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单位在本项目基础上沿线治理总长度新增0.265km,未改变河道及功能,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为河道整治项目,非污染性项目,施工期为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工程本身不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河道整治项目,非污染性项目,施工期为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工程本身不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施工结束后对项目临时占地进行复垦。项目自身绿化工程所用植物应采用本地植物; 2、控制施工强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避免雨季施工,减少清淤施工对寨蒿河的扰动及对下游河段水质影响; 3、选用低噪设备;使用减震基座降低噪声,合理施工、运输时间,避免施工机械及车辆噪声扰民;禁止在夜间施工和鸣笛,保障周围敏感点的正常生活施工人员发放防噪用品,临近敏感点区域设立围挡、围护; 4、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采取遮盖防尘措施,道路运输扬尘采取定期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施工场地距离敏感点较近的增设围挡,裸露的材料、散装物料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拌和设备设置工棚。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应暂停土方开挖,采取覆盖堆料、湿润等措施。选用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设备和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临时淤泥干化场设置围挡并定期喷洒除臭剂、杀菌剂,清淤的淤泥必须及时清运,避免长时间的现场堆放。 5、项目开挖土石方全部用于回填,无余弃方,无外借方。临时开挖表层土剥离后及时进行回填利用。淤泥经淤泥罐车运输至淤泥干化场进行自然干化后回用于项目绿化复垦。生活垃圾采取定点桶装收集、定期清运至附近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4)进行收集、分类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设置足够数量的沉淀池等收集处理设施,并安排人员进行维护,确保项目施工废水能经有效的处理回用,从而将施工期废水事故排放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7、植被恢复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结束后对项目临时占地进行复垦。项目自身绿化工程所用植物应采用本地植物; 2、控制施工强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避免雨季施工,减少清淤施工对寨蒿河的扰动及对下游河段水质影响; 3、选用低噪设备;使用减震基座降低噪声,合理施工、运输时间,避免施工机械及车辆噪声扰民;禁止在夜间施工和鸣笛,保障周围敏感点的正常生活施工人员发放防噪用品,临近敏感点区域设立围挡、围护; 4、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采取遮盖防尘措施,道路运输扬尘采取定期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施工场地距离敏感点较近的增设围挡,裸露的材料、散装物料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拌和设备设置工棚。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应暂停土方开挖,采取覆盖堆料、湿润等措施。选用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设备和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临时淤泥干化场设置围挡并定期喷洒除臭剂、杀菌剂,清淤的淤泥必须及时清运,避免长时间的现场堆放。 5、项目开挖土石方全部用于回填,无余弃方,无外借方。临时开挖表层土剥离后及时进行回填利用。淤泥经淤泥罐车运输至淤泥干化场进行自然干化后回用于项目绿化复垦。生活垃圾采取定点桶装收集、定期清运至附近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4)进行收集、分类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项目施工期无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产生。无环境遗留问题。 6、设置足够数量的沉淀池等收集处理设施,并安排人员进行维护,确保项目施工废水能经有效的处理回用,从而将施工期废水事故排放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7、植被恢复,已对临时占地全部进行复垦绿化,执行效果较好,验收阶段本工程已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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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设置足够数量的沉淀池等收集处理设施,并安排人员进行维护,确保项目施工废水能经有效的处理回用,从而将施工期废水事故排放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水质标准 | 设置足够数量的沉淀池等收集处理设施,并安排人员进行维护,确保项目施工废水能经有效的处理回用,从而将施工期废水事故排放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 已对施工期地表水开展监测 |
| 1 | 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采取遮盖防尘措施,道路运输扬尘采取定期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施工场地距离敏感点较近的增设围挡,裸露的材料、散装物料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拌和设备设置工棚。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应暂停土方开挖,采取覆盖堆料、湿润等措施。选用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设备和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临时淤泥干化场设置围挡并定期喷洒除臭剂、杀菌剂,清淤的淤泥必须及时清运,避免长时间的现场堆放。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附2018年第1号修改单)》(GB3095-2012)表1二级标准限值 | 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采取遮盖防尘措施,道路运输扬尘采取定期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施工场地距离敏感点较近的增设围挡,裸露的材料、散装物料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拌和设备设置工棚。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应暂停土方开挖,采取覆盖堆料、湿润等措施。选用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设备和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临时淤泥干化场设置围挡并定期喷洒除臭剂、杀菌剂,清淤的淤泥必须及时清运,避免长时间的现场堆放。 | 已对施工期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监测 |
| 1 | 选用低噪设备;使用减震基座降低噪声,合理施工、运输时间,避免施工机械及车辆噪声扰民;禁止在夜间施工和鸣笛,保障周围敏感点的正常生活施工人员发放防噪用品,临近敏感点区域设立围挡、围护 | 选用低噪设备;使用减震基座降低噪声,合理施工、运输时间,避免施工机械及车辆噪声扰民;禁止在夜间施工和鸣笛,保障周围敏感点的正常生活施工人员发放防噪用品,临近敏感点区域设立围挡、围护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已开展敏感点与环境噪声监测 |
| 1 | 1、施工结束后对项目临时占地进行复垦。项目自身绿化工程所用植物应采用本地植物;2、植被恢复控制施工强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避免雨季施工,减少清淤施工对寨蒿河的扰动及对下游河段水质影响;3、控制施工强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避免雨季施工,减少清淤施工对寨蒿河的扰动及对下游河段水质影响。 | 已落实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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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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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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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被恢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完成植被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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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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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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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