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上**明月嘉苑一区3幢底商23号、24号二层房屋4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2865-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1-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1-13 |
出租底价 |
0.9 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0571-****5596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明月嘉苑一区3幢底商23号、24号二层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上**明月嘉苑一区底商23号、24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802、****808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62.78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房屋证载权利人为**市铁****指挥部(**市******公司),**市铁****指挥部已更名为杭****管理委员会(**市三****管理委员会),根据**城**置房底商等经营性物业区域资产租赁协议,租赁房屋由**钱江**资产****公司(现已经更****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出租,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2、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上**明月嘉苑一区3幢底商23号、24号二层,租赁面积420.58㎡,系证载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租赁房屋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附记载明:确权不发证,农转居公寓(配套公建)。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0.9元/平方米/天 |
|||
出租面积(㎡) |
420.58 |
||||
租赁期 |
4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90天,装修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免租期租金在首期租金中按首年90天租金标准扣除。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其他费用(如水、电、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装修保证金:首年1个月租金计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附记载明:确权不发证,农转居公寓(配套公建)。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杭交****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包、转租,承租方擅自采取上述行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0.3条b款之约定,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期如确需转租的,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最终决策机构审议决策后实施。 (7)承租方须承诺不存在下述情况:出租方及各经营主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不得作为意向承租方参与相关房产竞拍。 (8)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房屋交付: 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能要求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的交接手续。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租赁房屋的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确认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梅小姐 |
联系电话 |
183****451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0.0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