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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第三批设备采购分标2
三、采购日期:2025-11-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香**路188号附50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佛子路26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环**路西侧****南门8栋10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工业园区药都北大道222号2楼204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表示不满,于2025年12月8****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出,本次采购项目系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的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填写的数据与该产品制造商公示的数据信息不符,填写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发函向先临****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杭****信息化局确认。杭****信息化局于2025年12月25日回函确认“先临****公司为工业类中型企业”,因此,投诉人******公司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一)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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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