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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批**经开区临港循环经济开发提档升级工程——白沙港治理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甬政〔2025〕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县国有农用地0.8809公顷(其中耕地0.4514公顷)、未利用地0.12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107公顷,****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经开区临港循环经济开发提档升级工程—白沙港治理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人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妥善解决好用地补偿有关问题。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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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
附件:浙土审[2026]4号****关于**经开区临港循环经济开发提档升级工程——白沙港治理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