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
你单位报送的《胡463、学221油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胡463油探井位于**县杨井镇山根底村胡127井场内,用地面积3112m2,中心坐标X:****9031,Y:****947。学221油探井位于**县杨井镇店子庄村,用地面积7574m2,中心坐标X:****7544,Y:****238。项目**2口油探井,井型为直井,胡463油探井设计井深为2600m,学221油探井设计井深为2660m。胡463探井主要勘探目的层位为长7,完钻层位长8。学221探井主要勘探目的层位为长6,完钻层位长7。建设内容包括钻前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井场及道路的场地平整及修建、修建设备基础、泥浆罐、污水罐、临时办公生活区等)、钻井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等)、完井测试(主要包括完井作业和油气测试,洗井、射孔、压裂、试油等)及封井作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项目按照《**市油气井钻探设备“油改电”行动方案》相关要求,钻井设备使用电能。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对进入施工场地各类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编码登记,取得“环保标牌”,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粘贴或喷涂标牌,保持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污染物。
(四)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市油气开发行业压裂返排液处置管理规定》(榆政环发〔2023〕71号)要求,做好钻井压裂返排液等废水废液处理处置工作。废弃钻井泥浆上清液、压裂返排液等废弃物应按环评文件要求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处置。并做好拉运接收记录台账,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存档备查。严禁将钻井废弃物委托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五)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垫、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六)项目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岩屑、废弃泥浆等固废应严格按省市文件相关要求落实“泥浆不落地”“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置”,委托有处理能力的机构处理处置;涉及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处置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做好台账记录,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七)严格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做好环境风险预防与预警工作,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并储备足够的应急抢险物资和器材。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若探井转为生产井的,应严格按《陕北油气开采清洁文明井场验收标准》(2016)《**市油气田开采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暂行)》(2017)等要求进行井场建设,达到标准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后期生产过程应纳入此区域产能环评要求进行管理。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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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