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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青人社许〔2025〕32号
发文日期: 2025-12-20 14:40:26
公开主体: **市****
发布日期: 2025.****.20
上****培训中心:
****机关提出新增“健康照护师”(高、中、初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高、中、初级)项目的申请收悉。根据《****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放权赋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职〔2025〕175号)等文件精神,经对你单位(**市2021—2023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单位)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且法人当场作出了能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标准、要求的承诺,本机关决定,以告知承诺方式同意你单位增加“健康照护师”(高、中、初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高、中、初级)等办学项目,同时撤销“健康照护”(其他)项目资质。
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并在本批复作出后60日内做好现场核查的准备。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你单位将承担告知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批复。
附件:上****培训中心许可项目
****
2025年12月20日
附件
上****培训中心许可项目
| 序号 | 项目 | 等级 | 备注 |
| 1 | 健康照护师 | 高、中、初级 | 告知承诺 |
| 2 |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 | 高、中、初级 | 告知承诺 |
| 3 | 智能楼宇管理员 | 高、中级 | |
| 4 | 养老护理员 | 高、中、初级 | |
| 5 | 有害生物防制员 | 高、中、初级 | |
| 6 | 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儿) | 中、初级 | |
| 7 | 心理咨询师 | 其他 | |
| 8 | 社会工作者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