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关于**至**高速公路
项目土建施工TJ01标段制梁场及拌合站
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公司:
你司因**至**高速公路项目土建施工TJ01标段工程建设需要,申请使用位于**市**区九****社区14.1792公顷的土地****制梁场及拌合站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司临时使用上述土地作为**至**高速公路项目土建施工TJ01标段工程项目的“制梁场及拌合站”;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否则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二、临时用地使用土地期限自本批复发出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临时建设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使用期限届满或主体项目在期限届满前完工或土地租赁合同在期限届满前解除的,你司应停止使用土地,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及时归还土地,否则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三、你司应严格按照本次批准的用地范围临时使用土地,若涉及非法占用土地将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临时使用土地过程中,应按照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使用。
五、你司作为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使用该地块过程中不得造**全隐患,应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防控措施,主动完善相关申报手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间,国家需要征用土地的,你司应当服从。
七、该项目临时用地涉及的税费,请你司在接到此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区税务部门核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函不作为土地确权依据。
******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