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 标 题:****审批局关于**县丰塘镇川心村人饮工程取水项目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灵审批涉农〔2025〕4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县丰塘镇川心村人饮工程取水项目位于**市**县,取水水源位于丰塘镇川心村柴狗麓山泉水。项目行业类别为“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行业,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
项目属于已建项目,含运行期取水。
项目取水主要用于生活用水,项目取水设施为引水闸,取水点位置位于东经109°21′22″,北纬22°33′14″。项目取水总量14.81万m3,其中生产取水量14.81万m3,生活取水量14.81万m3。项目生活用水保证率为95%。
三、取水项目最大取水流量为0.0047m3/s,满足取水需求。项目取水符合**县用水总量控制等水**刚性约束控制指标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项目取水总量14.81万m3。
四、项目取水量指标为139.92L/人﹒d,用水定额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40L/人﹒d要求,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用水定额地方标准要求。
五、项目对水**、水生态及周边用水户影响较小。
六、项目建设,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行政审批局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请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的要求,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自查报告(包括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单位,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九、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审批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