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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1-****764****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市**区南滨**路5268****广场4号楼1801室
邮 编:730000
| 序号 | 审批文号 | 批复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环评类别 | 环评批复 |
| 1 | 兰环核审〔2025〕32号 | 2026.1.7 | ****大学****医院****中心建设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 | **省**市**县******大学****医院 | **** | ******公司 | 报 告 表 | 兰环核审32.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