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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异地扩建) |
| 建设地点 | **省**市清溪镇千秋岭一街23号1号楼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在**省**市清溪镇千秋岭一街23号1号楼进行异地扩建,项目占地面积为2028.8m2,建筑面积为2038.8m2,主要从事塑胶配件及外壳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配件及外壳230吨/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破碎、投料、搅拌粉尘产生量较少,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注塑成型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点对点收集有机废气,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的要求。 根据《2024年度**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排放量不大,排放浓度可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共有10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均属于大气环境二类保护区,项目所在位置最近敏感点为厂界南面20m的铁松路商住楼、西面10m****医院、**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铁松路商住楼、****医院和**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分别位于项目排气筒DA001西南面100m、西南面78m,为减轻对该敏感点的大气影响,本项目必须采纳以上有关环保措施和建议,并优化布局,将产污设备、排气筒设置在尽量远离敏感点的位置上,通过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以达标排放,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同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一类区。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网,然后引至******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均为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项目合理布置各种设备,同时采取减振、隔音等消音措施。项目建成后,企业做好降噪减噪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项目四侧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昼间≤65dB(A))要求,项目50m范围内敏感点可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对区域声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废模具等一般固体废物****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01-07 |
| 联系人 | ****环境局清溪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3786 |
| 通讯地址 | **市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