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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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

【信息时间:2026-01-07】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1月12日17:30。加急标书代写

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变更为:2026年1月13日10:00。加急标书代写

3.我司拟参与本项目,经认真研读采购需求、评审细则及第一次开标结果,现就文件中“4.2所配送各中药配方颗粒须具有20位医保编码,未填写将导致响应无效”这一实质性要求,提出如下反馈及修改建议,供贵方参考。

(1)医保条款实质性要求造成项目废标

本项目第一次招标系因为该医保条款导致无法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若继续保留该条款则会重蹈第一次招标情况,严重耽误磋商效率,影响药品临床使用。

(2)反馈建议

为确保本次项目顺利开展,建议贵方对采购文件作如下调整:删除“4.2所配送各中药配方颗粒须具有20位医保编码”的★实质性要求。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生产/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符合国家标准或本省标准后可向本省医保部门申请医保编码,经由省级医保部门****医疗保障局,国家医保局依据统一规则赋予国家医保编码(该医保编码**统一使用)。

根据《****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中化〔2021〕29号)第八条,在**省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暂未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药监局制定的标准。

4.实质性要求与评分标准重复、逻辑倒置

****医保局、****监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只有在符合“国家标准、**省标准或已在**省备案的其他省级标准”后并获得跨省备案号方可向跨省医保部门申请赋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4.2条已将“医保编码”列为★实质性响应条件,缺码即废标,且评审细则“备案承诺”评分项(5分)再次要求“承诺所经营产品符合国标、省标或已备案的其他省标”,二者核心内容高度重叠,逻辑上属于“二次评价”,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之规定。

答复:为保证供应商在我院销售品种合法合规,故本次采购内容设置医保编码前置条件确定供应商所配送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医疗机构的用药安全与药品的正常发放;设置备案承诺是针对于供应商在我院所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品种需确认能持续符合**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或已通过**省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二者核心内容并不重复,非疑问中所提到的“高度重叠”“逻辑上的二次评价”。为防止供应商对采购内容产生歧义,我院对采购内容作出以下调整:将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备案承诺项“供应商承诺所经营的配方颗粒产品符合国标、**省标或在**省备案的其他省省标”修改为:“供应商承诺所经营的配方颗粒产品符合**省标或已通过**省跨省销售备案的其他省省标”。

5.将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清单表中第46项的“木通(三叶木通)颗粒”修改为“川木通/木通(三叶木通)颗粒”。

更正日期:2026年1月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县上派镇青龙路与站下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1-****16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联系方式:0551-****87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8796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pdf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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