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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省**市**区大湾镇脱硫用石灰岩矿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府呈〔2025〕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区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区大湾镇大箐村的集体农用地7.8703公顷(耕地0.5707公顷、林地7.10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870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7.8703公顷,****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作为**省**市**区大湾镇脱硫用石灰岩矿项目(一期)建设用地。
二、****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三、****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在按采矿用地管理期间,与周边建筑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管控要求,周边安全防控间距范围内不得安排城镇村建设项目。
四、****人民政府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按照自然**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等工作。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