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黃震
联系人:熊智勇、赵茹月
联系电话:189********、175********
地址:**省**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生物医药****基地12号楼410-1
我公司于2026年1月4****公司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一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及时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公司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详见质疑函扫描件。
质疑事项2: 详见质疑函扫描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详见质疑函扫描件。三、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1:经核实,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实质性条款“▲5.检测灵敏度:
5.1 1pg利血平柱上进样,m/z609~195,信噪比≥400,000:1,同时满足6针重现性RSD<5%。
5.2 1pg氯霉素柱上进样,m/z321~152,信噪比≥400,000:1,同时满足6针重现性RSD<5%。”要求,贵公司未提供能够证明“同时满足6针重现性RSD<5%”参数的证明材料,不满足实质性要求。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2:经核实,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实质性条款“▲9.离子源具有辅助加热雾化气设计,辅助加热气温度可达700℃,且可根据化合物特点进行加热气温度优化。(投标文件中提供操作软件截图证明文件)”要求离子源具有辅助加热雾化气设计,辅助加热气温度可达700℃,贵公司提供的产品辅助加热气温度最高可达550℃,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标书代写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均不成立。现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
2026年1月8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