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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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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审批意见 | 文号/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审批时间 |
| 1 | 关于《乌拉特****公司10万t/a硅石和废石破碎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后环审表〔2026〕1号 | 2026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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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