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区大屋邵****岩矿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区大屋邵****岩矿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马桥镇仁窝村、垅口村及桂花镇毛坪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区大屋邵**年产400万吨建筑石料和冶金用**岩矿山,配套建设400万吨/年加工厂区及道路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63.70hm2,其中永久占地63.43hm2,临时占地0.27hm2。项目总投资104398.9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8267.12万元。本项目基建期总挖方86.64万m3,总填方2.88万m3,无借方,多余土石方83.76万m3(其中54.25万m3用于售卖,29.51万m3暂存至临时排土场,后期用于矿山工业场地区场地平整、上山道路修筑、矿坑填平及生态复绿综合利用)。计划2025年10月开工,2026年9月完工,建设期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63.70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土流失预测总量为64971.1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58405.t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监测面积63.7hm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5年10月至2026年12月,共14个月),土保持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112.4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338.12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774.2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5.55万元。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省物价局 ****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总局****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5.55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第53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报**区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