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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废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建成,现进入调试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现把相关调试信息向贵局报告如下: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内容:****位于**省**市大朗镇大朗水新路30号201室(北纬22°54′58.812″,东经113°56′39.408″),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为3969.92m2,建筑面积为3969.92m2,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300吨。于2025年12月31****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东环建【2025】3826号);排污登记表编号:****
,已按环评要求建成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竣工日期:相关废水、噪声处理设施已经于2026年1月7日建成,现进入调试。
调试的起止日期:2026年1月7日-2026年2月7日。
公示期间,对建设项目有异议、疑问或建议的公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