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标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关于G6025**至**国家高速公路**(黔湘界)至**段****标拌合站临时用地申报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厅 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通知的规定,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县白市镇新舟村、地样村的1.8456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1.8456公顷(园地0.1381公顷、林地1.7075公顷),作为G6025**至**国家高速公路**(黔湘界)至**段****标拌合站临时用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宗地图界址点连线为界。
二、你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通知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在用地批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确保所有宗地通过复垦可以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同时,若国家建设需要,需无偿配合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三、临时用地应严格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多占或超占批准范围外土地,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符合条件的优先复垦为耕地。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按《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并确保所占土地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同时,你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国家、省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科学组织施工,严防地质灾害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土地使用期限从2026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自行将地上临时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拆除或移除,并严格按《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规定或技术规程开展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土地复垦工作应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三个月仍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县自然**主管部门将**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已占用、损毁或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或委托宗地所在乡(镇、****村委会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相关费用从土地复垦保函担保金额中支取,不****公司追缴,同时可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公司相应责任。
五、临时用地申报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及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用地批复,或不按批准用途、范围及相关规程、规定使用土地的,以及相关部门在****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在临时用地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要求我局撤销批复的,经调查核实后我局有权撤销临时用地批复并依****公司相应责任,****公司承担。
请于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天内到税务部门办理耕地占用税征缴手续。
******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