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名称:**县2025年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36-11地块
调查面积:20789.12m2
地理位置:**省**市****社区十四巷
土地使用权人:惠****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历史:农用地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居住用地
地块规划:城镇住宅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润方****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8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开展时间为2025年8-9月。根据调查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历史沿革较清晰,地块2010年前****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由个体村民种植荔枝**眼;2010年开始陆续建设京惠庄园小区,于2015年建成,至今一直为京惠庄园小区。地块历史至今不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工业产排污情况,期间涉及京惠庄园小区建设过程中机械设备可能存在机油滴漏情况,对地块造成石油烃(C10-C40)污染。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地块东面2015年前为农用地,2015****社区;南面中部2010年前为农用地,2010年至今为京惠庄园小区,京惠庄****社区,地块南面至今一直为居民区;西面2003年前为农用地,2003年至今为揭普惠高速建成通车;北面历史至今为农用地。地块四至历史至今不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对地块的污染影响较小。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为地块历史施工活动所在区域,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二、初步采样调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月12日和2025年10月30日。调查红线范围内共设置了16个土壤监测点位,最大采样深度为8m,共采集76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品);设土壤对照点3个,共采集3个土壤样品。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pH值、水分、基本45项、石油烃(C10-C40)。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口,建井深度为8m,第一次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不包含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pH、浊度、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的重金属7项;由于第一次采集的地下水样品六价铬检测方法采用GB/T 7467-1987,鉴于该方法的适用范围为地面水和工业废水,未明确适用于地下水六价铬的检测。因此,对地下水六价铬样品进行了重新采样分析,第二次检测分析方法为HJ 908-2017,该方法适用于地下水六价铬的检测。第二次采集4组地下水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检测项目为六价铬。
土壤和地下水筛选值:①根据《**县土地征收整合储备控规单元规划指引--**县2025年度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因此,调查地块土壤选择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砷参考GB36600附录表A.1中砷在赤红壤中的背景值。②根据《**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办函〔2009〕459号)文件,调查地块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处于“韩江及粤东诸河**地下水水源涵养区(H****52002T01)”。故调查地块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GB/T14848没有的指标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采用全暴露途径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指标检测中除pH、水分外,铜、镍、铅、镉、汞、砷、石油烃(C10-C40)和二氯甲烷8项有检出,各检出项检测结果均未超本地块所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二)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各指标检测中仅pH、浊度、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3项检出。除浊度外,各检出项检测结果均未超本地块所选取的筛选值,其余指标未检出。由于浊度为地下水的理化性质,非毒理学参数,因此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
四、初步调查结论综上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项目的检测结果除地下水浊度外,其余土壤及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检出结果均未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县2025年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36-11地块作为城镇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