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负责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问题十六对应市方案第35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一是8月除**四县(市)外,其余县(区)均未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问题进行过处罚。二是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流于形式。督察发现,多家汽修店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市区大昌瑞升****公司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装置10个光氧催化灯管不通电;******公司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装置设备中无活性炭、7个光氧催化灯管不通电;**市鑫精瑞****公司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装置过滤棉、活性炭长期未更换等。三是餐饮油烟治理问题较为突出。随机抽查**区15家饭店,普遍存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不合理或清洗不到位等问题,其中6家饭店油烟直排。其他县(市、区)餐饮经营企业,****餐饮店油烟治理不到位问题也较为普遍。
二、整改措施
1.住建部门对建筑工地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施工扬尘、渣土遗撒等违法行为。对不采取遮盖措施、未经冲洗出入工地的车辆和建筑工地及时进行督促整改或行政处罚。重点督促建筑工地对裸露土地进行全覆盖、出入口道路全部硬化,加大洒水频次,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2.强化涉VOCs处理工艺治理。动态更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台账,开展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清理整治、涉活性炭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工艺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整治,确保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项目不再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治理技术,非水溶性VOCs废气不再采用单一喷淋吸收方式处理,应采用高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3.对建成区所有餐饮业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及时清洗的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净化装置达标、正常使用,对整治进度缓慢,不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整改完成情况
1.根据**市环委办《关于2024年12月及1-12月份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我县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二级标准。
2.**县住建部门组织管理人员对建筑工地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施工扬尘、渣土遗撒等违法行为。对不采取遮盖措施、未经冲洗出入工地的车辆和建筑工地及时进行督促整改。重点督促建筑工地对裸露土地进行全覆盖、出入口道路全部硬化,加大洒水频次,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3.****环境局**分局于2025年5月20日印发关于《全县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全县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4.****环境局**分局2025年以来,对县城施工工地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施工方对工地场地设置围挡、对裸露土方物料全覆盖,开挖、装卸、运输过程中随时洒水降尘,避免造成扬尘污染,对县城一未落实“六个百分百”的问题施工场****交通运输局。
5.2025年8月,****环境局交****管理局对县城露天烧烤经营商户开展联合检查,共检查31户,发现问题26个,已督促商户全部完成整改。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7日,共10天)向****反馈。
联 系 人:刘俊生
固定电话:0358-****173
电子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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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