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47号关于吉木萨尔朴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废综合利用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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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47号 关于******公司****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1-11 16:16:03

昌州环评〔2025〕247号

关于**县****公司****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县****公司****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本项目位于**州****工业园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3′02.282″,北纬44°07′38.797″。2025年1月,我局以“昌州环评〔2025〕22号”文件批复《******公司****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总建设规模为年综合利用“含盐废物”10万吨,年产新型类混凝土建筑用砖8000万标块,筑路砾料20万吨。项目分为两期建设,每期的规模均为年综合利用“含盐废物”5万吨,年产新型类混凝土建筑用砖4000万标块,筑路砾料10万吨。项目批复后,对粉煤灰及气化炉渣的用量比例进行了调整,需对原项目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1.调整原辅材料用量及比例,粉煤灰用量由原来的30万t调整为20万t(一、二期均从15万t调整为10万t),气化炉渣用量由原来的4万t调整为14万t(一、二期均从2万t调整为7万t)。2.**1座建筑面积为3400m2的封闭式原料存储库房;3.取消原环评中粉煤灰筒仓及水泥筒仓的2根15m排气筒(PA001、PA002)。变更后,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及规模均无变化,原料中的“含盐废物”(废盐)应依法依规鉴别是否属于一般工业固废,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则可作为本项目的原料;若不属于,则不予接收。项目总投资20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7万元,占总投资的10.433%。

根据******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2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含盐废物(废盐)、脱硫石膏、气化炉渣等原料储存在封闭式库房内,粉煤灰及水泥均储存在筒仓内,物料采取密闭输送方式。各生产工序均位于封闭式生产车间内,在破碎、筛分、粉碎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在中间料仓、配料仓、混料、搅拌工序的进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水泥筒仓及粉煤灰筒仓均位于生产车间内,产生的粉尘经筒仓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回用。产品堆存于成品堆场,采取硬化地面,设置挡风墙、洒水等降尘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清洗废水及车辆冲洗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固化成型工段作为原料使用,不外排。****园区****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原辅料废包装物、除尘系统废布袋、除尘设备收集粉尘、车间清扫粉尘、沉淀池沉渣、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劳保、不合格产品及职工生活垃圾。原辅料废包装物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系统废布袋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除尘设备收集粉尘及沉淀池沉渣回用于固化成型工段作为原料使用,产生的不合格砖及筑路砾料****填埋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危险暂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设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非正常工况及事故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六)加强原辅材料、产品质量管理。“含盐废物”(废盐)入厂后应根据离子含量分区堆存。出厂产品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标准执行,并建立产品出厂信息管理台账。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颗粒3.908t/a。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量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7.816t/a。颗粒物的削减量从2021年**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项目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环境局****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州生态环境****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州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本批复之日起,《关于******公司****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5〕22号)文件作废。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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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量(t/a)

污染物替代源

替代源基本情况

原有削减量(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7.816

2021年**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项目

2021年已完成

69.409

26.555

18.739

说明:2021年**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项目原有颗粒物削减量69.409吨,上一次替代******公司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后剩余量为26.555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8.73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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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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