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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公司: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有关规定,应你单位申请,我局组织对心怡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改扩建项目取水设施进行了验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取水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一、同意核发心怡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改扩建项目(一期)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电子编号为:****,批准年取水量(地下水)为45万m3,有效期从2025年12月31日至2030年12月30日止。
二、请你单位按照《****水利厅 ****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节约〔2023〕9号)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三、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取水设施维护,完善取水计量台账,定期报送取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费(税),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四、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五、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六、《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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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