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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整体提升项目磁共振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县石桥镇新**迎宾大道东段****医院
被投诉人2:****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开发区A0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路7号金盛时代B座B-1006、1008号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收到了投诉人通过快递送达的关于对“****医院****医院整体提升项目磁共振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 )”结果投诉书,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本项目中标结果不满,请求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审查,在开标过程中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因投诉人在开标过程中未通过资格审查,投诉人不具备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提起投诉的主体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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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