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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5********1674614 | 建设单位法人:周斌 |
| 周春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昆****开发区 |
| 经开区出口加工区浦发路16号A1幢5楼 |
| ****实验室迁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45--098- 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461- 环境保护监测 |
| 建设地点: | **省昆****开发区 **片****办事处顺通****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业物流功能区工业一区3幢5-6层 |
| 经度:102.****15833 纬度: 24.****50000 | ****机关:****环境局经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14 |
| 昆经开生环复〔2025〕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00 |
| 25.2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5********167461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5********167461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5********8337931 | 竣工时间:2025-04-15 |
| 2025-04-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9-10 |
| 2025-1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89140 |
| 迁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建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检测能力约为2200批次/年(其中有机前处理实验约400批次/年,重金属前处理实验约800批次/年,COD消解实验约1000批次/年) | 实际建设情况:检测能力约为2200批次/年(其中有机前处理实验约400批次/年,重金属前处理实验约800批次/年,COD消解实验约1000批次/年)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有机、无机、微生物3个大类环境检测 | 实际建设情况:有机、无机、微生物3个大类环境检测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应建立完善的“清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水经预处理后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即pH值6-9、COD≤500mg/L、BOD≤300mg/L、SS≤400mg/L、LAS≤20mg/L后**办公生活废水、纯水制****园区公共化粪池,经浦发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经开区普照水质净化厂处理,项目不得设置单独的污水外排口。 项目检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须经废气处理系统收集净化通过专设的排气筒至楼顶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和表1中二级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即:有组织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0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苯排放浓度≤12mg/m3,甲醇排放浓度≤190mg/m3,氨排放量≤14kg/h,二硫化碳排放量≤4.2kg/h,臭气浓度≤6000(无量纲),排气筒高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 、苯≤0.4mg/m3、甲醇≤12mg/m3、硫酸雾≤1.2mg/m3、氮氧化物≤0.12mg/m3、氯化氢≤0.2mg/m3、颗粒物≤1.0mg/m3、氨≤1.5mg/m3,二硫化碳≤3.0mg/m3以及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在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并不得出现污染扰民。 项目应合理布置检验检测设备,采取声、降噪及减震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并不得扰民。 项目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及化学品、实验废液(废酸碱有机废液、第一**器皿清洗废水、重金属废液及含重金属的所有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实验试剂废包装、废紫外灯管、微生物实验高效空气过滤器废滤芯、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中和沉淀池残渣、喷淋塔塔底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和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妥善处置;产生的破碎玻璃,废包装品,经灭活的废弃一次性实验服、帽子、口罩及手套、废培养基,不具危险特性的剩余土壤样品,纯水设备更换产生的废过滤膜、废活性炭:土壤研磨收集粉尘,生活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回收利用或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 按照《**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4号)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昆政办〔2011〕8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做到文明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 实际建设情况:已建立“清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水经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即pH值6-9、COD≤500mg/L、BOD≤300mg/L、SS≤400mg/L、LAS≤20mg/L后**办公生活废水、纯水制****园区公共化粪池,经浦发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经开区普照水质净化厂处理,项目不得设置单独的污水外排口。 有机前处理室、石油分析室设置通风橱,仪器分析室设置集气罩;有机实验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排放;化验室、无机前处理室设置通风橱,仪器分析室设置集气罩,无机实验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进入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经DA002排气筒排放; 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乙醇、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等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甲醇、硫酸雾、苯等污染物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等污染物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值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未出现污染扰民 已合理布置检验检测设备,采取声、降噪及减震等措施,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未扰民。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和管理,并委托****(******中心)定期清运、妥善处置;产生的破碎玻璃,废包装品,经灭活的废弃一次性实验服、帽子、口罩及手套、废培养基,不具危险特性的剩余土壤样品,纯水设备更换产生的废过滤膜、废活性炭:土壤研磨收集粉尘等已分类收集,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生活垃圾经厂内密闭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已进行重点防渗,已配备应急设施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要求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内不得设置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且必须符合《****保护厅关于对****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09〕367号)的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关标准规范及《报告表》监测计划,依法定期开展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监测。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内未设置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符合《****保护厅关于对****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09〕367号)的要求。 项目未使用高污染燃料、含磷洗涤用品、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根据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项目无需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已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根据“表2-8 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对照表”对照分析,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无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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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2 | 0 | 0 | 2 | 0.002 | -1.99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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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21 | 0 | 0 | 0 | 0.021 | 0.021 | / |
| 1 | 中和沉淀池1.5m3,1个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中和沉淀池2.0m3,1个 | 已监测 | |
| 2 | 共用租赁房屋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共用租赁房屋化粪池 | 未检测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已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 已监测 | |
| 2 | 碱液喷淋装置1套+24m高DA002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已设置碱液喷淋装置1套+24m高DA002排气筒 | 已监测 | |
| 3 | 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过滤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过滤器 | 未监测 | |
| 4 | 打磨台自带滤筒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打磨台自带滤筒除尘器 | 已监测 |
| 1 | 厂房隔声,设备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厂房隔声,设备隔声减振 | 厂界四周已监测 |
| 1 | 破碎玻璃、废包装品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可****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同生活垃圾一起处理;废培养基、废一次性实验服、帽子、口罩及手套灭活处理后,同生活垃圾一起处置;实验室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剩余土壤样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置;纯水机设备更换的废过滤膜、废活性炭同项目生活垃圾一同处置;;报废、失效、过期的化学试剂、化学品、实验废液、废活性炭、实验试剂废包装、废紫外灯、中和沉淀池残渣、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喷淋塔塔底废液、微生物实验高效空气过滤器废滤芯收集桶收集,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1间,面积6m2),由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 已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点。破碎玻璃、废包装品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可****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同生活垃圾一起处理;废培养基、废一次性实验服、帽子、口罩及手套灭活处理后,同生活垃圾一起处置;实验室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剩余土壤样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置;纯水机设备更换的废过滤膜、废活性炭同项目生活垃圾一同处置;已设置1间12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已设置分区,暂存危废暂存间,报废、失效、过期的化学试剂、化学品、实验废液、废活性炭、实验试剂废包装、中和沉淀池残渣、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喷淋塔塔底废液、微生物实验高效空气过滤器废滤芯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委托****(******中心)清运处置。废紫外灯由厂家回收。 |
| 1 | (1)废气非正常排放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①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每隔固定时间检查、汇报情况,及时发现废气处理设备的隐患,确保废气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②定期更换活性炭、喷淋液,避免活性炭失活,影响废气治理效果; (2)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①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试剂,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易燃易爆试剂设置防爆安全柜存放。 ②化学试剂应指定专人保管,并有账目。在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及化学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应分柜存放。剧毒试剂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试剂使用应有记录,****实验室负责人签字。项目液体试剂存放柜内应设有托盘,将液体试剂存放于托盘上,避免试剂破损后的泄漏产生。 ③配制的试剂应贴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配制的试剂除有特殊规定外,存放期不应超过三个月。定期检查试剂是否过期,过期试剂应及时妥善处置。 ④化学药品必须根据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性、强腐蚀品不得混放。化学药品要存放在专用橱(柜)内,有存放专用橱(柜)的储藏室。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易挥发试剂应贮放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⑤危险物******部****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⑥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⑦发生化学品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收集措施,用酸碱中和、石灰中和或根据化学物质性状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除物质的危害性。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如收集用铲子、容器、吸附设施等。 (3)危险废物泄漏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①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需按要求进行防腐、防渗漏,避免发生泄漏、渗漏。 ②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使用合格专用容器分区存储于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收集、存储、清运等过程轻拿轻放,避免搬运过程损坏容器导致泄漏。实验废液桶底部设置储漏盘,防止泄漏。 ③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避免长时间存储引起的泄漏事故。 ④建立危废管理制度。 (4)突发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及次生污染风险防范措施 ①按照消防部门要求设置防火设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发生火灾时,根据性状及时采取吸收、清洁、稀释、中和、喷淋等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②实验室内建立动火制度,严防火灾发生。发生火灾时及时扑灭初期火灾,不能自控时,请求社会力量支援。发生事故时,对产生的消防废水进行堵截、收集处理,防止外溢污染环境。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及时应对环境风险事故。事故结束后,应消除环境影响。 (5)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已按要求采取相关措施,配备相关应急设施,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经开分局备案(详见附件),备案编号为530163-2025-043-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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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