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县王洼产业园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北洼后沟生态治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对王洼镇北洼村后沟长1900m约20.72hm2区域进行治理整治,治****煤矿、王洼二矿产生的煤矸石进行填埋,表面覆土后按照要求复垦后按照规划土地利****管理部门。项目由拦渣工程、防洪工程、排水工程、路涵工程、绿化工程组成,设计总土方量197.22万m3,其中矸石回填量120.48万m3****电厂基础平整多余土方平衡)、绿化面积16.91hm2,治理年限2.7a。项目总投资4415.55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治理过程利用煤矸石,项目实施对周围环境有影响。根据《报告表》结论,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符合**县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规划。项目建设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项目建设,批复后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你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三同时”措施得到全面执行。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要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路径,将植被破坏控制在场界范围内;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报告表》给出的施工工艺进行,清基要对表层土壤先行剥离,定点堆放,用于拦渣坝和堆体上部表面覆土;项目治理区下游规划建设拦渣坝要与清基工程同步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填埋过程要采取分区分段作业、每段设置临时拦渣坝,对边坡进行防护,采取先拦后弃、分层碾压的回填方式,每填高2m后采用治理区剥离黄土进行封层覆盖,防止产生大面积裸露地表,施工过程中要对裸露场地及时覆(苫)盖并洒水降尘,每个单元填埋达到设计要求后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二)项目运输道路部分利用现有乡村道路,并临近村庄,物料转运规划****管理部****村委会及村民组织对接,确保项目矸石运输道路设计满足相关道路标准,不造成当地基础设施损坏和使用标准的降低,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三)场外运输道路要硬化,路面要定期清扫、洒水,场内道路要对路面压实、洒水抑尘;充填作业面要分区作业、分层碾压并及时进行边坡防护、洒水抑尘;物料转运要对运输车辆加盖毡布并严格控制装卸高度,要避开降雨、大风天气施工和转运物料;充填物倾倒应选择洼地内卸车以减少卸载高度,卸车过程要喷淋洒水,临时堆土场要设置于沟道底部,临时堆土场、填埋作业面要及时苫盖并洒水降尘。治理区场界扬尘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表给出的防洪排水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施工和填埋过程中在治理区配套建设相应的临时排水设施,将非作业区雨水隔离。项目治理区及周边汇水通过本次建设的防洪、排水设施排入下游沟道。矸石治理区产生渗滤液进入配套100m3的渗滤液收集池,经收集后的渗滤液用于项目综合治理区洒水降尘和绿化。项目运营第1年对渗滤液每季度监测1次,后续根据监测结果适当进行调整,监测项目为《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中6类污染物,跟踪监测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我局。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并实施监测,开展土壤跟踪监测,做好治理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生态治理区土地复垦完成后要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的要求对地下水跟踪监测,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评价。
(六)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项目部分场外运输道路临近村庄,在加强道路维护的条件下,要严格运输车辆噪声管理,除应急抢险情况,禁止夜间转运物料,确保场外运输道路边界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控制要求。
(七)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煤矸石的分质分类利用和源头防自燃措施,开展煤矸石固废类别鉴定和发热量测定,确保回用矸石属于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及低发热量煤等级要求,不满足回用要求的煤矸石不得用于综合治理。
(八)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要求,保障暴雨条件下的泄洪通畅,开展拦渣坝的日常巡查,溃坝风险做到可防可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整体回填达到预定设计要求后,封场前要对项目实施后的影响进行环境评估,****管理部门征询土地利用规划,根据评估结果和复垦要求编制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复垦完成进行验收。
五、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和污染防治。项目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内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情形,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