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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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6个千吨万人饮****监测站建设项目(参数调整)

三、采购日期:2025-11-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号3栋2117

被投诉人 1 :****环境局**分局

地址:****环境局**分局

被投诉人 2 :**昕****公司

地址:**省**市**县城南街道金中路1号

相关供应商:力合科技****公司

地址:**省**市高新区**路668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对6个千吨万人饮****监测站建设项目(参数调整)(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2月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诉称: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制造商)力合科技****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不符合本次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亦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谋取中标结果。****生态环境局**分局和被投诉人**昕****公司共同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2024年7月29日,****信息化局在“关于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的函》的复函”中明确:力合科技****公司系**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企业规模属于中小型。2024年7月29日,****信息化局认定时,力合科技****公司从业人员为900人,现从已提****公司从业人员为913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该公司企业规模仍属于中小型。相关供应商力合科技****公司述称:贵单位发来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我公司已于12月15日收悉,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部门意见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我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在《6个千吨万****监测站建设项目(参数调整)》(以下称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准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力合科技****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其“从业人员913人,营业收入为77264.24万元”,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投诉调查阶段,力合科技****公司对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来源作了解释说明。经本机关发函,****信息化局复函称“……力合科技****公司企业规模为中型”。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制造商)力合科技****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不符合本次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亦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谋取中标结果”。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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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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