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城郊乡范庄,北至**市****公司,**规划范庄东路,南至北环路,西至**市林****公司,占地面积共计31307.36㎡。中心地理坐标为:E114.777453°,N:34.569297°。
调查地块原为**城郊乡范庄集体用地,地块现状为农用地和范庄拆除后已拆迁土地,其中地块北侧为农用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南侧为范庄拆除后已拆迁土地,范庄于2018年拆除。现规划用途为居住兼部分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59条第2款,变更前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受****委托,****(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小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
此次调查工作结果如下:
调查地块原为**城郊乡范庄集体用地,主要种植玉米、小麦,地块内和周边1km范围内,当前与历史上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对地块造成影响,即不存在《**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中的8种情况,即地块内不曾涉及工矿用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不存在工业废水和污水灌溉;未长期使用难降解农药;未有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本地块有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对本地块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村办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地块内土壤未发现被污染迹象;地块周边没有污染源对本地块造成影响。
通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对地块产生影响,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满足规划(居住兼部分商业用地)开发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