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8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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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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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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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10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火炬高新区火炬园**路588号盈趣科创大厦501室
被投诉人1:****
地址:**同济大道549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座13层54号(**朝歌明珠小区2号楼1单元1602)
相关供应商1:******公司
地址:**省**市**县**闸**大道618号
相关供应商2:******公司
地址:**省**市**市原康镇富康大道1号院1046
五、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尊创公司”****小组的废标(无效响应)决定不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8日向我单位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以“投诉人与******公司存在主板信息和序列号相同”为由作出的废标(无效响应)决定,事实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
投诉事项2:评审过程未履行告知及陈述申辩程序,剥夺投诉人合法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3(4):正兴公司作出的《回复函》未依法核查质疑事项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撑,维持错误废标(无效响应)决定的行为违法;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财政厅关于防范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及“****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完全相同的”规定,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情况下,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才能做无效处理。“****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投标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中虽然存在CPU信息和主板信息相同的情形,但并不存在网卡MAC地址及硬盘序列号等硬盘信息相同的情形,不符合《****财政厅关于防范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及该项目《磋商文件》中关于投标(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3和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025年11月27日,正兴公司收到投诉人质疑函,于2025年12月1日进行了答复,正兴公司的答复没有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应当包含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正兴公司的答复内容虽存在政策解读错误的情形,但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质疑答复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和4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政府采购合同,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我单位对受理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成交结果无效,责令****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2与质疑事项不一致且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单位于2025年12月10日不予受理;
3.投诉事项3和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2026年1月8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08
中标通知
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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